西安标准烟草机械配件厂单位犯罪判罚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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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19日10:06 华商报 | ||
非法经营额上百万厂长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本报讯(记者江雪)西安标准烟草机械配件厂昨日因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罚金30万元。而该厂厂长郭志超因和副厂长王军利、业务员耿佃泰等3人直接参与非法倒卖烟机配件,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西安标准烟草机械配件厂是持有《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国有企业,生产烟机零配件,并进行烟机的修理。1999年,厂长郭志超和副厂长王军利、业务员耿佃泰从江西南昌张某等处非法购得烟机后身,加上自己厂里生产的烟机刀头箱等零配件,一起非法倒卖给重庆市大足县的蒋明利、四川人郑斌等,为这些人开办地下烟厂、倒卖烟机设备提供条件,他们从1999年11月到2001年8月间,非法经营额达102.8万元。作为厂长的郭志超对这些非法经营收入,除一部分直接支付经营中的差旅费用外,其余收入采取捏造付款单位的方式,分次将现金交给厂里的财务记入“对内账”,实际上就是进入“小金库”。 2001年年底,国家烟草专卖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破获了南昌张某等非法制造倒卖烟机后身一案,张某等供述曾倒卖给郭志超等人烟机后身17台,郭志超等非法经营一案遂东窗事发。四川人郑斌等开办的地下烟厂也被烟草专卖机关和公安机关捣毁。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西安标准烟草机械配件厂违反规定,非法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人倒卖烟草专用机械配件和零部件,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郭志超是厂长、法定代表人,直接指挥并参与非法经营,应承担主要责任。耿佃泰、王军利的行为也构成了非法经营罪,3人悔罪态度较好。遂判决西安标准烟草机械配件厂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30万元;郭志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耿佃泰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王军利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耿、王2人还被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西安标准烟草机械配件厂和郭志超、耿佃泰、王军利3人都提出了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昨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相关法规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 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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