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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骂人惹官司 广西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昨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19日12:49 新桂网-南国早报

  案情速览——原告称被告在网上侵犯其名誉权

  12月18日上午,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广西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

  原告“开拓”以被告“盐贩子”在网络上,发表了大量侵犯她名誉权的帖子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没有出庭,其代理人
代表被告应诉,否认“盐贩子”为被告网名,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

  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现场——“开拓”诉称:“盐贩子”把我害苦了

  25岁的原告覃小姐,网名为“开拓”,在广西一家IT企业担任经理;33岁的被告周某,是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某网络公司的总经理。

  在当日的庭审中,原告及其代理人纵华律师事务所林敢律师到庭诉称:原告与以“盐贩子”为网名的被告,多次参加“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组织的网友聚会。通过聚会,原告与被告相互认识,双方既是网友也是现实生活中的朋友。

  原告诉称:2002年7月起,被告以“盐贩子”、“周伯通”为网名,在“久久论坛”、“逍遥谷”网站反复发帖,发表了大量侵犯她(“开拓”)名誉权的言词——

  “脸皮厚上天,只受过初中教育,没有工作的女人”

  ——“周伯通”《开拓,欠债可以不用还吗?》

  2002年8月22日,被告用“周伯通”网名在“逍遥谷”的“逍遥时报”版面发表《开拓,欠债可以不用还吗?》的帖子,文中有“……你的脸皮可真是厚上天了……没钱你就不要出来混了,耍什么性子呢,在荣和新城煲你的靓汤不是更好吗?吃、穿、住都不用发愁,多好”等侮辱性言词。

  8月24日,“周伯通”在网上就该帖再回应时,又使用了“……不应该被(对)一个只受过初中教育,现在又没有工作的一个女人所说的东西都相信”等捏造诽谤性言词。

  “放本诗集,估计是为了方便抄袭;分居时跟那个男人签了协议”

  ——“周伯通”《我和开拓不得不说的故事》

  8月25日,被告用“周伯通”网名再在“逍遥时报”版面发表《我和开拓不得不说的故事》帖子,文中使用了“以开拓那种吹牛的性格……有些时候为了引起别人对她的信任,她还到处挑拨离间……虚伪也是开拓的本性之一……回想起开拓的包里经常放着一本诗集什么的,估计是为了方便抄袭吧……吹牛应该是开拓的本性吧。她不止一次说,她的那个男人年收入不过10万元左右,还没她多呢,荣和新城的房子和车子,都是她买的,合计70多万呢,还说分居时她跟那个男人签了个协议……”等言词。

  “你的脸皮可真是厚上了天了”

  ——“盐贩子”《事实就是如此〈开拓欠债不还〉》

  与此同时,8月24日,被告用“盐贩子”网名在“久久论坛”发表《事实就是如此〈开拓欠债不还〉》帖子。原告认为,被告这一系列侵犯其名誉权的帖子,在广西颇有影响的“久久论坛”和“逍遥谷”两个网站发表之后,总浏览点击率高达几千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尤其是在南宁计算机行业,知道两人真实身份及其对应网名的人众多,影响更坏。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她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她的精神受到了巨大伤害,以至身体健康受损。

  根据原告开庭前的申请,法庭出示了南宁市公安局对“盐贩子”当时所发帖子上网IP地址的调查结果,发现地址为南宁市北大北路自治区机电公司南宁分公司的某栋住宅楼。

  被告没有出庭,其代理人——两名法律工作者代其出庭应诉。

  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网名并非“盐贩子”或者“周伯通”。目前也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就是原告所告的“盐贩子”或“周伯通”。

  案情追击——“盐贩子”发帖的背后

  为什么“盐贩子”会在网络上频频发帖子攻击“开拓”呢?

  庭审结束后,“开拓”即覃小姐向记者解释了这个问题。她说,今年年初,“盐贩子”请她过来联手办公司,利润五五分成。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出现了一些金钱上的纠纷(具体数目在1.2万元左右)。

  通过“周伯通”所发的《开拓,欠债可以不用还吗?》帖子中的一些话,也基本印证了这种说法:“开拓,我曾经多次打电话给你,催你还钱,可是你总是‘过两天再说’地敷衍,从5月份一直到现在的8月份,每次都是我主动打电话,从未见你打过电话给我。”

  既然是经济纠纷,“盐贩子”、“周伯通”为何不采取法律手段呢?

  尽管被告周某否认他就是“盐贩子”,但记者还是试图通过电话了解他的意见,结果,接手机的一个男人否认他是周某,“我的手机号码是刚刚买的”;而周某公司的电话“因用户原因,暂停使用”。

  专家说法——保护网络名誉权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韦志中就此案发表了意见:网络名誉侵权案的一再发生,很关键的一点就是有人认为网络是虚幻的,是不受约束的自由空间,可以无节制地进行情感宣泄。目前,国务院新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求上网者办理“上网登记卡”,网吧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这对查实类似案件将有很大帮助。

  不过,韦志中也指出,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有时含非法人组织)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名誉权作为公民、法人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在网络社会中依然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多,今后,网络名誉侵权案将会越来越来多地发生,但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社会的侵权还没有正式立法,国家应该在必要时候解决这个问题。

  相关链接——全国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

  2001年7月12日,我国首例网络名誉侵害案件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网名“大跃进”的使用者俞某侵权事实成立,赔偿原告“红颜静”张小姐人民币1000元,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E龙”网站公开道歉。

  作者: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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