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破产政府惹上官司 二审官司将择日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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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5日16:10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新桂网-南国今报南宁12月25日讯(记者谢奎)近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合山市岭南镇政府企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岭南企办”)与柳州市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以下简称“柳州农行”和“合山农行”)贷款纠纷一案,昨天下午在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进行第二次审判。经过双方的辩论,法院宣布休庭,庭审结果将在五日后宣判。 1992年月11月至1994年7月18日期间,被告合山市岭南镇政府为开办合山市岭南大理石 除1992年12月14日的固定资产贷款30万元期限为三年外,其余四笔贷款期限均不超过一年,由岭南镇政府办公室作担保并盖章认可。 但到了还贷期限后,合山农行多次向借款方、担保方催收欠款,均无结果。为了追回经济损失,合山农行于2002年8月29日一纸诉状将合山市岭南镇政府、合山市岭南镇企业办公室、合山市岭南大理石厂告到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岭南镇政府对合山市城中皮革厂、原合山市岭南大理石厂的贷款偿还本金140万元。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4日审理了这桩案子,同时判决被告合山市岭南镇人民政府赔偿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贷款本金80万元,合山市岭南镇大理石厂偿还原告柳州农业银行贷款本金60万元。 合山市岭南镇等单位不服这一判决,于今年10月上旬上诉到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 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争辩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关于追款时效问题。上诉方合山市岭南镇企办认为,该镇岭南大理石厂向被上诉方柳州市农行借款时间是1992年11月4日,约定最后一次还款的时间是1995年12月1日,而诉讼时效应到1997年11月30日止,在此期间,柳州农行没有向岭南大理石厂催收过欠款,因此诉讼时效已过。 而被上诉方认为,对欠款方,他们已经发出过两次催书,直到今天,还算是最后一次催收。但企业主体城中皮革厂已不复存在,作为担保方的岭南镇政府自然要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况且上诉方已签定是本案的担保人,当然也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代表。双方分歧较大的另一个焦点是企业的性质问题。上诉方认为,该镇企办既不是具体的债务方,也不具有担保人的地位。 在柳州农行与皮革厂之间,镇企办是完全无关的第三方。而被上诉方认为,该镇的皮革厂早已于2000年9月8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况且从注册资金来看,城中大理石厂应具有企业法人所具备最低30万元资金,但该厂根本达不到,因此该镇城中大理石厂、岭南皮革厂不具备法人资格。双方争论的第三人焦点是担保方存不存在抵押问题。 被上诉方认为,在企业破产倒闭的情况下,镇企办作为管理方和担保方,债权人向担保方追还欠款,理应是合理又合法的。除该镇政府办公楼是维持政府正常运转的必要设施,作为抵押物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外,其余四份担保保证借款协议均由该镇企办作为贷款的连带证人,由于签订合同的镇企办未取得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所以该镇政府负连带责任。镇企办认为借款人皮革厂已于1992年10月由该镇政府开办,成立时已注册了15万元资金,并于1992年10月经工商局核准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这说明该厂已具备了独立法人资格。 昨天在法庭上,辩诉双方展开了几轮辩论,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法院宣布休庭。庭审结果可能将在五日后宣判。 作者:谢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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