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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斗歹徒受重伤 保险金却被村里“收缴”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6日00:30   生活新报

  本报讯(记者 温星)一名联防队员勇斗歹徒落下终身残疾,保险公司所发的保险金却被村里“收缴”,不服气的他由此将所在的村里的居民小组告上法庭(本报曾作独家报道)。昨日记者获悉,此案已在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英雄联防胜诉。

  现年37岁的庄利春原系官渡区福海乡李家地村民小组联防队员。工作期间,村里给他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险受益人载明为其本人。2001年5月24日,庄利春在李家地菜市场执行巡逻任务时,遇上重庆流窜来昆的歹徒李洪正在行凶抢劫,便和队友一起对李展开抓捕,在此过程中,他腹部被刺伤,经抢救,最终落下了旯级伤残。此后的当年12月10日,村里作出规定:治安联防队员因执行职务受伤后由村里负责,但保险公司所作出的赔偿由村里收取。该规定生效时间为2002年元月1日,但依据该规定,村里10天后就收取了庄利春的12316元保险金。与此同时,考虑到身体因素,村里将庄利春调离了联防岗位。

  “保险金可是我用鲜血换来的钱啊!完全应该属于我!”于是,庄利春一纸诉状把杨小社区四居民小组(即原李家地村居民小组)告了,要求返还这笔保险金的同时,还要求村里给自己工伤待遇,共索赔78576元。

  经过审理,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村里收取原告保险金行为发生在确定保险金归属的那一规定生效之前,因此是无效的,应予返还原告。近日,该院做出原告胜诉的一审判决,依据该判决,残疾联防庄利春应获得包括保险金在内的共21486元各项赔偿。但是,败诉的被告杨小社区四居民小组坚持认为保险金确实应该归其所有,因此,已向昆明市中院提出上诉。

  S26A0502

  5顾客酒吧消费后遭服务员殴打

  4服务员被判刑酒吧不承担责任

  5名顾客在云南岁月留痕餐饮有限公司酒吧娱乐消费时,因与一服务员发生争执竟遭该酒吧数名服务员围攻殴打,并致2人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日前,五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酒吧服务员周廷友等4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各3年,并承担4人各须经济损失的70%,共计4.69万余元,酒吧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酒吧消费遭遇群殴

  2002年2月17日凌晨零时30分许,黄晓冬、方彦武、景涛、李超、韩滨等5人相约来到金马广场金马巷的云南岁月留痕餐饮有限公司酒吧进行娱乐消费。结束后,5人在酒吧门外附近的东区道上因故与服务员杨某某发生争执。该酒吧服务员周廷友、黄世杰、秦某某、朱学文见状后,遂持钢管对5人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晓冬、方彦武2人构成重伤,景涛构成轻伤,李超、韩滨构成轻微伤。次日,周廷友等4人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5人索赔16.9万余元

  2002年9月20日,五传统区检察院以周廷友等4人犯故意伤害罪,向五华区法院提起公诉,黄晓冬等5人亦随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上诉4被告人及酒吧经营管理人员李明及云南岁月留痕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赔偿4名受害者各种损失共计16.9万余元。

  法院判决酒吧不承担责任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在各原告消费结束后,在酒吧外发生的与酒吧经营活动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事件,各原告所受损伤与消费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各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4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基于其职责或基于李明、云南岁月留痕餐饮有限公司的授权、指使而实施,故对各原告要求李明、云南岁月留痕餐饮有限公司连带或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人被判刑3年赔钱4.69万

  同时,法庭审理后,判决4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共同承担4人经济损失的70%,即黄晓冬27281.8元,方彦武26396元,景涛585.9元,李超和韩滨各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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