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暗访揭“迷魂香”黑幕 制售催情药该当何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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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6日10:12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保罗)本报昨日报道的《女子吃了“迷魂香”任你摆布?》引起东莞警方高度关注。东莞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政委张锦波昨日向记者表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杨某制售所谓催情药的法律责任。 据张政委介绍,城区派出所抓到杨某后,积极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查清杨某在制售所谓催情药的同时,主要是无牌无证经营洗发水培训业务,在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及时将杨某 记者问,到昨晚7时止,杨某的留置派出所时间将达到48小时,接下来将如何处理杨某?张政委介绍,公安机关将根据东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结果依法追究杨某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由于本报送检的两瓶“兴奋型”和“静止型”迷魂香尚在检验中,杨某目前仍未成自由人,尚在警方的监视中。两瓶“迷魂香”一旦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出结果,本报将及时追踪报道。 制售催情药该当何罪 法律工作者关注“迷魂香”案 新快报讯(记者保罗)本报“迷魂香”独家报道昨天出街后,该案始作俑者杨某的行为成为法律工作者关注的热点,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保宏等数十名法律工作者向记者分析了“迷魂香”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吴保宏副教授认为,近年来,各地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迷魂药案,应引起执法机关的重视,从《新快报》报道反映的情况来看,如果杨某出售所谓的“迷魂香”没有令女性兴奋的成分,而杨某在出售时却以有“催情成分”炫耀,且骗取金额比较大或者次数比较多、造成社会危害性大的,则构成诈骗,触犯了刑法,如是一般欺骗行为,则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 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茂平介绍,他和众多同行在看完该篇报道后,一致认为“迷魂香”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个法律热点。陈律师认为,如果杨某制造的“迷魂香”具备其所称的催情效果,目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对该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包括其制造的药物是否有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成分、是否有妇女因此药受害等具体情节考虑,才能对其制造“迷魂香”的行为定性。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兵分析,如果公安机关鉴定“迷魂香”不含对人体有害物质,行为人只是利用职权其作为骗取他人钱财的手段,则该行为构成诈骗。如果其生产销售的药品中含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则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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