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卖野生保护动物 贩卖加工“一条龙” | ||
---|---|---|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9日01:22 北京娱乐信报 | ||
密云通往承德的密古路段中,有二三十家贩卖野生动物的摊点,大量国家级和市级的保护动物被捕杀后贩卖。 记者昨天随同北京市猛禽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密云通往承德的公路密古路段贩卖野生保护动物进行暗访。在现场,记者看到在不足5公里的路边竟然有20余家在贩卖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令人叹息的是这些售卖野生动物的村民竟泰然自若。 铁丝捆绑成对卖 一走进太师屯镇东田各庄村,记者就看见了村民在路边架起的木头架子,上面是野兔、山鸡等动物。它们成对地被铁丝钩住嘴,成排地挂在木头上。记者随猛禽救助中心的任普上前细看,成排的野兔、山鸡不说,刚刚走到第一个摊点就看到一只松鸦和一只斑鸫被铁丝绑在一起卖,两只一共卖8块钱。专家说:“这属于北京一般保护的动物,但是由于数量有所减少,应该加以保护。” 在不到500米外的另一个摊点上,记者见到在成排的兔子和山鸡中,也有一对山斑鸠挂在木头上。“这也属于一般保护的动物。”专家介绍说。贩卖的村民告诉记者:“这种动物的数量已经很小了,在冬季是很难打到的,你们要是等天暖和的时候来会有很多的。”任老师看着这些被捕猎的动物痛心地说:“野兔、山鸡也是保护动物。其实这些动物一点营养价值也没有。可是有些人就认为是野味,所以非要吃。” 天鹅大雁明码标价 “这些算什么,天鹅我都打过,就是今天没有带过来。我还有大雁呢,要是带过来一只天鹅能卖1000,一只大雁卖200。”一个捕杀并贩卖野生保护动物的摊贩得意地向记者吹嘘着。猛禽救助中心的任普告诉记者,按照相关法规,捕杀一只国家二级保护的天鹅就可以判3年,两只就可判15年! 记者随后又看到了灰色羽毛个头不大的石鸡,摊贩们称为“飞龙”,属于北京重点保护的鸟类,竟然也被挂在了木头上,上前一打听,一对卖35元。在几只山鸡的旁边还挂着一对国家二级保护的勺鸡,也卖35元。记者一行人刚刚要走开,看摊村民就说:“还有两只勺鸡没有摆出来。”他把记者引到两个纸箱子旁边,打开两个纸箱,里面满满地堆放着山鸡。村民从这堆山鸡中挑出了那对勺鸡的“存货”,拿出来摆弄着还说:“这两只是想等另外两只卖完了才摆出来的,不然拿出来太扎眼。” 记者刚刚把勺鸡放下,就看到在纸箱子旁边一块大塑料布底下隐隐约约的死兔。村民得意地将塑料布掀起来。记者惊奇地看到,这块塑料布底下竟然“藏”着近百只野兔。村民拿起一只野兔说:“这只野兔都有4岁了,看看这肥肥的脑袋。我这里的野兔还有刚刚长成的小兔,多的是。”这可真是称得上野兔大家庭了。任普说:“野兔虽然数量比较多,但是如果捕猎的多了,会使生物的食物链遭到破坏。” 烟熏捕获冬眠狗獾 记者在两排挂卖的山鸡中发现了一只狗獾,这只狗獾如果不仔细看还真的挺隐秘。任普拿着这只狗獾痛心地说:“他们胆子也太大了,怎么连这种动物都要卖。这是国家的二级保护动物,实在是太可惜了。”记者注意到,这只狗獾的鼻子已经塌陷。一摸,整个身体都是硬邦邦的,村民告诉记者已经死了好几天了,当然身体会硬了。任普说:“因为温度太低,所以这只狗獾的所有身体内脏和神经系统都被冻住。” 这个村民对记者讲了捕猎的过程。他们先找到狗獾的洞口,然后在洞口摆上一只笼子,再往洞口里放浓烟,狗獾自然就会跑出来了。记者问道:“现在是冬天,狗獾冬眠还能给引出来吗?”“能!只要是放烟,它再冬眠也得跑出来。” 附近饭馆负责加工 他们这些村民也形成了“服务一条龙”。在这边刚刚买的动物,不到200米的地方就有几家饭馆。饭馆的老板娘热情地告诉记者,只要是买得到的就能给加工。不过狗獾不好加工,因为没有那么好的技术,怕做不好浪费了。她说:“千万不能买山鸡,因为山鸡都是药死的。他们抓山鸡的玉米豆是用杀虫子的农药泡成的。前年就有人吃了药死的山鸡出了问题。其他的动物都可以买,因为其他的基本上是食草动物,都是用夹子抓住的所以没事。不过山鸡也没什么味儿,不好吃。”信报暗访组/文并摄相关资料 石鸡:过度猎取,生存条件恶化,种群数量明显减少,应注意保护。 勺鸡:国家级二级保护动物,已经收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狗獾:国家级二级保护动物,主要因为肉有补中益气、杀蛔虫的功能。 天鹅:国家级二级保护动物,导致天鹅数量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严重干扰,非法偷猎、拾卵、收购、贩运等对种群数量也有所影响。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