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者在医院手术输血7年后,检查发现感染上丙型肝炎,遂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败诉后,这名患者上诉到省高法院,坚持要求医院对此承担责任。
染上丙肝
2001年3月,家住江油市中坝镇的郭萍(化名)到江油市人民医院体检时发现:HCV成阳性。同月,郭分别到绵阳市中心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测试HCV均成阳性,确诊为丙型肝炎。郭咨询专家得知,丙型肝炎最直接、最主要的传播方式是通过血液传播。她怀疑自己的丙型肝炎是1993年10月4日在江油市人民医院做手术时输 血染上的。
一审败诉
2001年4月1日,郭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将江油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交通、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7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7年后才第一次查出丙肝病毒抗体阳性,而在1993年郭萍输血前后却没有做过丙肝病毒抗体检测,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也不能证明其丙肝病毒感染与被告1993年为原告输血行为有关。因此,原告不能排除系通过其他途经感染的可能性,因此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高院
郭萍对于这一结果不能接受,她已上诉到省高法院,坚持要求医院给予赔偿。近日,省高法院受理了此案。郭萍的代理律师、成都高扬律师事务所的高建强律师称,只要病人能够证明自己和医院之间存在着医患关系,并且证明自己已经造成不良后果,那么就应该由医院主动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医院在一审中并没有出具血液没有问题的相关证据。不日,省高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实习记者 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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