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干私活”猝死 单位否认因公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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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31日10:42 长江日报 | ||
案情实录 徐贵清是武汉某公司的汽车押运员。今年10月2日上午8时,徐到公司上班。不久,工作干完后,徐为同事彭某转运公司处理给彭的废豆粉,不料引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徐的家人要求公司将徐定为因公死亡,并赔偿4万元的抚恤金。公司则以徐是在 昨日,双方在桥口区劳动仲裁部门未达成调解。 记者调查 徐的家人认为,徐为彭私人做事是公司负责人要求的,况且彭装废料的汽车是徐押运的汽车,徐必须在此,而徐死亡的时间正好是在工作时间以内。 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徐虽然是汽车押运员,但彭某运的是废料,用汽车并不要求押运员随同,是徐自己要为彭帮忙,而突然发病死亡,所以定徐是在工作时间死亡,显然不行。 律师说法 湖北熠江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认为,公司给彭的废豆粉需要转运,徐协助转运并不属于干私活,因为转运是公司处理废豆粉必须完成的一个操作过程。同时,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职工为了公司的利益,即使没有得到相关负责人的授意,而受到伤害的,仍应当定为因公死亡。(记者曹旭峰 实习生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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