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长等四警员一审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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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31日20:2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重庆十二月三十一日电(秦涛雷鸣)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原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总队长等四名公安 局警员进行了一审判决。法庭认定他们犯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受贿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等罪行。 这四名被告分别为原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总队长李虹、原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兼研究室主任龙蜀渝、原重庆 市公安局水警总队政经保科科长汪德泉及原重庆市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虹,龙蜀渝,汪德泉等人与董理等人多有接触,龙、汪二人还多次接受董理吃请及贿赂。 在董理等人开设地下赌场期间,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多次接群众举报,被告人李虹不部署行之有效的查禁措施,不积极、认真履 行其查禁职责,被告人汪德泉还多次向董理通风报信,致使王渝男、董理等人以白云湖为依托,长期非法聚敛钱财未被查禁, 并发展成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实施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白云湖赌场案”发后,李虹指使龙蜀渝安排与董理关系密切的被告人汪德泉等二人办理此案,导致赌场账本下落不 明,并对董理、周洁二人按一般参赌人员罚款处理,当即释放,二人被扣的车辆亦予以发还。由于李等人进行非法保护,给及 时、彻底查清王渝男、董理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造成了严惩障碍。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汪德泉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继续追缴赃款六万九千元人民币;被告人李虹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 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继续追缴赃款一万八千零一十一元人民币; 被告人龙蜀渝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三年;被告人李德华犯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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