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樟脑丸应贴警告标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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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2日07:4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讯 昨天,郑州市民张女士向本报反映说,她在郑州某超市购买的两种樟脑丸均没有警告标志。“樟脑丸是一种有毒物质,如果孩子误食了怎么办?”张女士说,厂家生产包装和商家出售樟脑丸时,应该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 放下电话,记者先后到几家超市进行调查,发现果如张女士所说,一些樟脑丸的包装上有“有毒,勿食”的字样,但很少有将警告标志打在外包装上的。据介绍,樟脑丸中含一 郑州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对于此类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产生的方法。(记者 司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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