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法院判贪污受贿者十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3日09:1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安阳讯 1月1日,记者从河南省汤阴县法院了解到,备受当地群众关注的汤阴县原交通局局长刘森、财务股股长蒋昆等4人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已经审结,刘森被处有期徒刑10年,蒋昆等3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2年的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森伙同财务股股长蒋昆、主管会计陈桂花、现金会计王艳青等3人,以春节发福利为名,先后私分公款5次计5.7万元; 法院认为,刘森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森、蒋昆、陈桂花、王艳青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高达5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据有关法律,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森、蒋昆有期徒刑10年,判处陈桂花、王艳青有期徒刑5年。(记者 张志立 实习生 张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