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业主获赔176万元 政府意志岂能凌驾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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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4日03:3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昆明1月3日电 (记者 殷红) 一份乡党委文件导致合法协议流产。近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承包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政府单方面提前撕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私营企业主米晓波176万元。 法院的判决表明,依靠党委红头文件随意推翻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对法律的蔑视。 法庭审理查明,1993年1月,米晓波与矣六乡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该乡的综合大楼,承包期限15年,从当年到2008年,承包费第一个5年每年35万元。合同中特别载明,生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承包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条款,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其数额为5年承包费175万元,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米晓波依约履行合同,投入百万资金对大楼进行修缮改造,在前两个承包年度向乡政府缴纳了70万元承包费,并应要求为乡政府垫付了24万元购车款。 出乎预料的是,1994年12月,矣六乡党委以文件形式突然下发了一份“处理决定”,称:为了理顺经济业务关系,乡党委研究决定终止执行乡政府与米晓波签订的合同。面对米晓波的质问,乡长回答说:政府要服从党委的领导。 陷入困境的米晓波向法院起诉矣六乡党委,要求判令被告撤消文件的错误决定,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法院不予受理,原因是党委不具备民事、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党委从未有成为被告的先例。失望的米晓波只得向上级党政机关投诉,但旷日持久杳无结果。 2001年4月,本报报道《乡党委与国法,谁的话管用》刊登后,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中央纪委、云南省纪委和昆明市有关部门介入查处,矣六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乡党委所发的“处理决定”被撤消废止。经过上级机关的协调和法律专家的指点,米晓波与矣六乡的合同纠纷进入了诉讼程序,被告确定为乡政府。 米晓波的律师在法庭陈述时说,“矣六乡政府不是被告,要告就告党委”一直成为矣六乡阻碍米晓波提起诉讼的借口。他指出,根据《党章》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乡政府作为协议的当事人和党委文件的执行者,理应承担党委文件及不履行协议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以乡党委文件解除承包合同是乡政府规避法律的特殊手段。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矣六乡政府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判令被告于该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176万元、返还原告垫付的购车款24万元和多付的承包费及利息93052元。 此间许多人士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律“大”还是党委“大”的问题应该不再需要讨论,敬畏法律的观念无疑应是全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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