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乘车撞裂脾获赔14万 消法“大于”交通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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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5日05:39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通讯员 芳法) 一名母亲带着刚满月的婴儿乘公交车,却因公交车制动不合格,引发车辆侧翻,导致婴儿脾破裂,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受害者选择了有利于自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日前,广州市芳村区法院判令被告巴士公司赔偿伤者14万余元。专家提醒,在人身损害赔偿官司中,如果能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话,受害方的权益会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2000年11月14日,刚满月的婴儿小敏由妈妈带着,乘坐广州新穗巴士公司的公交车。途中因驾驶员忽视安全,加上客车本身制动不合格,公交车与路边护墙相撞,整个车侧翻。小敏当即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脾破裂,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小敏为此住院17天,并花费门诊治疗费484.9元。出院后,小敏的父母与巴士公司协商了近两年,双方达不成一致的赔偿意见,小敏于是在去年下半年将新穗巴士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484.9元、验伤材料打印费及挂号费30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赔偿原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8万余元。 被告广州新穗巴士公司在法庭上认为事件由交通事故引起,理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交法》)来确定赔偿,不同意原告要求的赔偿额。另外,因为小敏受伤时,其母亲尚处于产假期,不存在误工之说,因此不同意支付护理费。 有关法律专家说,《消法》在计算赔偿金的时候,加有惩罚性的条款,因此赔偿数额远远比《交法》大,如果按照巴士公司所要求的计算办法,那么小敏只能得到1万元左右的赔偿金。 广州芳村区法院于去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原告小敏是国务院《交法》所称的乘车人,同时也是《消法》中的消费者,作为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适用。原告既然选择了后者,本案中有关赔偿可按《消法》的规定来调整。被告巴士公司不仅要赔偿原告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失,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给原告。而小敏的母亲虽是在产假休假期间,但因小敏受伤需要护理,使其本应得到正常休息的权利不能实现,应酌情以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护理费用。几项共计148922元。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巴士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对原告小敏的上述赔偿费用全部付清。□律师说法乘客选择适用法律有讲头 在本案中,受害一方选择了最利于自己的法律,使自己的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那么,消费者在打官司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的宋志斌律师说:在本案中,小敏买票后就和巴士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可以适用《交法》要求巴士公司赔偿,也可以适用《消法》维护自己权益,这在法理上称作“请求权竞合”,意即原告有权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维护自己权益。因为按《合同法》规定,上车的乘客只要买票了,巴士公司就要把乘客安全送抵目的地,路途中出事巴士公司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乘客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就巴士公司而言是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一方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进行适用。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可以直接起诉巴士公司索赔;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不在巴士公司,则巴士公司可以另案起诉责任方向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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