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就餐遇闹砸食客告店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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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6日09:48 天津日报 | ||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王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与原告所受伤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经法庭调解,“小肥羊”自愿赔偿5000元。 本报讯 顾客白女士一家在小肥羊店就餐时,因饭店与顾客王某发生纠纷,王某竟在店内闹事,持枪将无辜的白女士父女击伤。肇事人王某被判刑后,白女士以“小肥羊”未能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索赔损失4万元。近日,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依 案件回放 2001年3月12日晚,原告白女士和父亲、丈夫在被告“小肥羊”某分店就餐时,店内突然停电一片漆黑。待店内恢复供电后,食客王某以店内停电时其手机掉在地上损坏为由,要求“小肥羊”赔偿。火锅店提出免掉王某一部分餐费为其修理手机,王某不同意,进而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扬长而去。随后,王某纠集他人携带两支猎枪、一捆鞭炮返回被告处,连续向被告店内开枪射击,并将鞭炮置于被告店门前。射出的子弹三次洞穿被告店的门玻璃,致使包括原告白某、白某父亲在内的无辜群众受伤。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次事故中,原告白某中弹2颗,白某的父亲枪击时受惊吓当场休克昏迷,二人被送至医院救治。 法官说法 宣判后,据主审叶法官介绍,此案如调解无效,原告很可能会遭遇败诉。 原告考虑到实际加害人王某等已被判刑,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根据《消保法》有关“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等规定,而起诉经营者“小肥羊”。但是根据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经营者所尽义务应仅限于其向消费者提供与餐饮内容有关的相应安全保障条件,如由于餐厅的食品卫生问题,或由于餐厅的地面油污、楼梯设施损坏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经营者理当负赔偿责任。原告所享有的也只是上述权利。原告所受伤害并非被告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此案不应适用《消保法》。 另外,关于第二个焦点:王某枪击小肥羊餐厅造成原告受伤,是否与小肥羊此前与犯罪分子有过纠纷,从而构成因果关系,或“小肥羊”对于王某枪击餐厅估计不足从而构成主观上的过失呢?叶法官说,侵权之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承接前者的客观联系。而此案中,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王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原、被告之间在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存在侵权之债的因果关系。另外,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刑事犯罪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被告与王某发生纠纷并不是导致王某等人实施犯罪的原因和借口,王某枪击被告餐厅是由于他们无视法律和主观故意造成,被告与原告所受伤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记者胡然 通讯员张战华 实习生孙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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