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少年携4只猫头鹰犯刑法 律师辩护改变他命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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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6日12:06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一个17岁的农家少年抓了4只猫头鹰准备运回家,因触犯刑律被送上法庭,律师依据科学事实作出的辩护,改变了他的命运。 作为此案被告的辩护律师,王文霞和记者谈起去年9月份的那次开庭,依然流露出掩饰不住的兴奋:“我不是生物学方面的专家,但经过这次开庭却增长了不少生物知识,这对我们做律师工作的大有裨益。” 无知少年犯了法 这是一件“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案情很简单:17岁的湖南农家少年刘卓因为家庭困难辍学,和同乡一起来到广西的融安县,靠在一处埋设通讯电缆的工地打工为生。2002年5月,刘卓在融安县大将乡捕获4只猫头鹰,喂养了一段时间后,他在同年6月2日带着猫头鹰来到柳州市。 当天下午5时许,刘卓若无其事地到火车站候车,准备转车回湖南老家,结果被铁路公安部门抓获,后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批准逮捕。 2002年9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准备开庭审理此案。因为刘卓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而家里又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按照法律程序,法院通知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辩护人。 女律师王文霞接手了此案,翻阅案卷后,她发现其中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起诉书中说刘卓运输的猫头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运输4只猫头鹰算不算‘情节严重’呢?”王文霞为此专门翻阅了有关法律条文,心里慢慢明朗起来。 猫头鹰不是鹰 2002年9月12日,刘卓一案开庭。公诉人陈述了案情,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动物专家对猫头鹰种属的鉴定。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要求对被告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其理由是:本案情节严重,被告人刘卓明知猫头鹰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却为了满足私欲而非法运输4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猫头鹰属“解释”中所列87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的“其他鹰类”这个物种,非法运输4只属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文霞律师则提出了自己的辩护观点:被告人刘卓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刘卓的犯罪情节不严重,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最关键的是,猫头鹰虽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但并不属于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列“其他鹰类”,而是属于其中所列的“鸮形目(所有种)”。 根据上述“解释”,“鸮形目(所有种)”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是6只以上,因此刘卓非法运输4只猫头鹰没有构成情节严重,对刘卓的处刑应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个刑罚的幅度内。 鹰鸮之差改变刑期 猫头鹰不是“鹰”?这点令法庭中的其他人颇感意外。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动物专家鉴定证明表明:刘卓所运输的猫头鹰学名“短耳鸮”。也就是说,猫头鹰属于“鸮”,“猫头鹰”只是其俗称,不是科学意义上的“鹰”。 法庭展开第二轮辩论时,公诉人提出猫头鹰是否属“鸮形目(所有种)”,需重新鉴定。辩护人王文霞律师反驳:猫头鹰属于“鸮形目(所有种)”这一事实已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提交的鉴定结论中证实,无需重新鉴定。 审判长以“合议庭已注意到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宣布暂时休庭,进行合议。15分钟后,重新开庭,当庭宣判:判处刘卓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 一起被告人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就因一字之差,最后至少少了4年半的刑期,这对于一个靠做苦力为生的农家少年来说,也许足以改变他的一生。 责编:蒙卫芝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何继权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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