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昆明4歹徒施暴抢劫被判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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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6日14:29 云南日报 | ||
4歹徒伙同一在逃犯以出售机票为由,将一男一女骗至酒店内,用被子捂住他们,然后拖到卫生间里一顿暴打,待他们没有还击之力后抢走现金2.7万元,两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日前,官渡区人民法院以董新华、凌立军、秦刚、杨秀军犯抢劫罪,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3年和12年,并由4被告人共同赔偿受害人3562元,还继续追缴赃款1.7万元。 2001年7月31日13时许,来自江苏、湖南、广西的无业游民董新华、凌立军、秦刚、杨 经公安人员的侦查,于2001年8月16日、17日先后将其余3人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赃款6300元及用赃款购买的“创维”21英寸彩电和步步高单碟VCD机各一台,已发还被害人黄某。经法医鉴定:黄某构成轻微伤,陈某构成轻伤(偏重)。公诉机关以董新华等4人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黄某、陈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精神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董新华、凌立军、秦刚当庭表示均无异议,并对两民事原告人的赔偿请求表示愿意依法赔偿。其中董新华的辩护人以“董新华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初犯和偶犯,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为其辩护。被告人杨秀军辩称:他没有预谋,作案时不在现场,不知道抢劫,所以不构成抢劫罪。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董新华等4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故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针对被告人董新华的辩护人及被告人杨秀军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事前预谋后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并无主、从之分,只是各自分工、作用的不同而已,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董新华属从犯”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秀军的辩解与查证的事实相悖,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了前面的判决。(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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