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头藏患者手臂12年 医院被赔偿68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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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6日17:05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1月6日电(陈光明张丽娟)经过长达460多天的申诉,胳膊藏针12年的潘振东日前终于拿到了鞍山 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1990年7月20日,潘振东因患右前臂肌腱断裂伤,到鞍山市一家医院进行缝合手术,并于同月26日出院。因 术后伤口处时常发炎肿痛,并出现功能性障碍,他在当地卫生所间断治疗。2001年8月,潘振东到被告医院拍片检查,发 现伤口处内有一异物(针头)存留。鞍山 被告医院辩称,原告因右前臂受伤在该院治疗是事实,但针头的遗留与治疗没有必然联系,因原告在术后曾到多处医 院进行治疗。法医鉴定的取针头费用高于实际费用。因此,对原告提出的日常消炎费用、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总 计为248060元,院方不予赔偿。 鞍山市立山区法院认为,医院方面给潘振东做缝合手术过程中,将针头遗留在体内,造成人身损害,医院应该负赔偿 责任。鉴于原告潘振东需要二次手术,需等治疗终结后,再对影响劳动能力情况的误工损失进行赔偿,原告提出的伤残补助费 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另行诉讼解决。 对于院方提出的潘振东体内所遗留的针头是其他医院所为一节,因院方承认是医院给原告做的缝合手术,且院方不能 提供其它医院在潘振东原来伤处再次做缝合手术的证据,因此,医院方面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潘振东医疗费、再行异物取除手术费、拍片费、交通费等共计6848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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