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人死亡的广东阳江沉船案:63名家属获赔159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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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7日14:0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月7日电广东阳江市江城区法院近日审结了发生在2001年12月20日的阳江市岗列镇三洲特大沉船事 故民事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事故肇事者林某及其家人向18名死者的63名家属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159 万余元。 据《信息时报》报道,林某为当地三洲村村民。1999年10月,林某向阳东县双捷镇某个体户购买了一艘简易破 旧敞口水泥船。平时,林某在水泥船的舱面上铺上木板,搭载同 2001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林某如常驾船运载同村村民沿漠阳江逆流驶往阳江市区江城三码头。当时船上 共载了38名村民和30多担蔬菜,人货约共重4吨多。当天凌晨4时许,林某所驾的水泥船行至漠阳江国营船厂洲尾河段。 此时,船上有人发现船舱已经进水,一些村民见状便慌忙跳水逃生。林某见情况危急,便立即将船向左转弯冲滩,但因冲滩处 较陡,水流较急,船在冲向岸边泥滩后再次滑下,随即在距离岸河10至20米处沉没,船上所有人员全部落水。其中,谭某 等18名妇女溺水身亡。 2001年12月30日,广东海事局对该起重大沉船事故作出调查报告,认为这是一起重大沉船人为责任事故,同 时认定船主林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7年。 据悉,18名死者的家属共63人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在其船 只未办理登记入户,其本人并未持有船员证书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无牌号的船只非法搭载人货造成此次重大事故。按有关法律 规定,林某作为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林某的两个儿子及妻子,虽然不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 任人,但他们作为林某的家属成员,参与了发生事故的水泥船的经营,而该水泥船的经营收入也被用于家用开支,因此他们也 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据此,江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事故肇事者林某及其家人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159万余元。(姜玉 峰吴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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