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财神炸掉右眼 两名燃放烟花者赔偿8.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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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8日11:32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丁慧)新春佳节,燃放烟花爆竹本是为了图个喜气,但如果不注意安全,则会乐极生悲。近日,市一中院审结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两名燃放烟花导致他人受伤的被告需分别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共计8.6 万余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001 年1月27日,是农历迎财神的日子。当晚11时多,家住闵行的赵某和其他居民一 赵某认为,当时场地上只有李某和周某在燃放礼花弹,自己眼睛被炸伤,两人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两名被告指出,当时空地上还有其他人在放鞭炮,赵某可能是被鞭炮炸伤;而且,两人同时燃放礼花弹,难以说清究竟是谁造成赵的受伤。 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周某在小区内燃放礼花弹,该行为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赵某的受伤和礼花弹的燃放发生在同一瞬间,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赵的受伤存在其他原因的前提下,可以认为两名被告燃放烟花的行为与赵的受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某与周某各自实施的燃放礼花弹行为对造成赵受伤的可能性比例,两人也均无法提供免除自己责任的相关依据,因此本案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两名被告需承担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 【相关链接】 血的教训,生命的代价,令人不能不忘。羊年春节将至,市消防局提醒,购买、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到以下几点——— 不要到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不要购买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烟花等;不要将过多的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不要在楼上窗口、阳台、平台上燃放,防止火星下落后引起火灾;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不要将头部伸向烟花爆竹的正上方点火,或察看点燃后熄灭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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