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盆砸人致残没人认账 法院判楼上5户各赔7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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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9日02:27 辽沈晚报 | ||
本报丹东消息(特派记者吴昊 实习生常忠晶) 上飞下花盆碎片,将楼下一居民眼睛砸伤,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楼上5户居民各赔偿被害人张强7352.13元。二楼一居民在事发前已经安装了护栏且护栏下有灯箱平台遮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昨日,张强接到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时,心情十分激动,历时近两年的案子终于有了个说法。 2000年9月27日下午1时许,在振兴区六纬路一居民楼一楼开食杂店的张强正在食杂店 张强说,当时花盆落下得很突然,也没有看清到底是哪家落下的花盆。事件发生后,张强认为此事应有人负责,但楼上居民均否认“闯祸”花盆是自己家的。万般无奈之下,张强将楼上的6户居民一起告上了法庭。振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楼上6户居民各赔偿被害人张强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6781.5元。宣判后6名被告不服,以家中从不放花盆、家里没人、家里的窗户已安护栏等理由提出上诉。 2002年12月12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实行了过错的推定原则,楼上6户居民除二楼以外,都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因此需承担民事责任。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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