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 春节个人私放烟花最高罚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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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9日14:31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瑾 通讯员陈立雄 张小穗)新春佳节将近,广州市公安局近日发出通告,提醒市民在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春节期间,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含广州经济开发区、保税区)、芳村8个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番禺、花都、从化 对违规进行非法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将烟花爆竹运入本市或县级市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并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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