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案引出司法纠纷:不追究刑事责任能否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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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9日16:3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二女婿酒后驾车,大女儿命丧黄泉,一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协议书在岳父母和女婿间达成,还经过了公证。不料,死者父母事后怀疑大女儿死于谋杀,遂把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撤消公证书。一审法院支持了老人,但公证处不服提起上诉。不追究刑事责任能否公证?昨天,广州中院开庭审理这起不平常的行政诉讼。 公证约定不担刑事责任 吉先生今年67岁,与太太两人都已退休,住在上海。而女婿言某乃广州市某风情饮食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 据吉先生称,2002年1月28日,他们的大女儿乘坐二女婿言某的小车在广州市内行驶。因言某酒后驾车,该车辆发生车祸,大女儿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言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治安拘留等处理。 同年3月8日,言某夫妇很快与吉先生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就有关调解事宜签订了一份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协议书。 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为吉先生夫妇,乙方为言某。乙方要确保甲方安度晚年,如出现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自理、发生意外等特殊情况,乙方保证甲方得到及时治疗并保障甲方生活需要的费用,同时一次性支付50000元给甲方;乙方在2005年2月前应在上海地区购置可供三人居住的住房给甲方;甲方将不再向乙方另外索取经济赔偿,并不追究乙方的任何法律责任,不希望乙方被刑事制裁。 这份翁婿间奇特的协议书签订后,同日又经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 怀疑死因诉请撤消公证 协议书签订后,吉先生回头想想,怀疑女儿的死并非车祸那么简单,可能是被谋杀的。思前想后,他把公证处告上法院,要求撤消该协议书。 吉先生诉称,该协议书是在他和妻子心情极端痛苦、思想极度混乱的情况下,被二女儿、二女婿哄骗和威胁签订的。协议书中有关其不追究言某任何法律责任,不希望言某被刑事制裁的约定,并非吉先生夫妇真实意思的表示。 公证处辩称,吉先生和妻子在签定协议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准确理解协议条款,意思表示真实,而他们翁婿间的约定,属于人类主观方面的思想和情感,协议约定仅仅是对两老人当时思想和情感的叙述,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并不妨碍吉先生夫妇事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撤消公证有违诚实信用。 一审认定公证内容违法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认为该协议中不追究言某任何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超出了公民之间进行合法民事约定的范畴,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被告公证处并未对上述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该协议无效。 去年11月22日,法院作出裁决:撤消海珠区公证处该公证书。 海珠区公证处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裁定。 公证处认为自己对该份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而且当事人的约定并没有超出民事约定范畴。即使部分内容(即不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也不能以此推翻全部公证内容。公证处还强调“经公证的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轻易解除,法院应当慎重维护已发生效力的民事关系,保护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而吉先生的代理律师则强调,协议书有“部分内容”违法,也就说明该协议整个就是违法的,整份协议书都应是无效的,公证处未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就出具公证书,违反了有关规定。记者 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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