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反目三上公堂一笔债务至今难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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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9日16:38 深圳晚报 | ||
离婚时,老公姐姐出示的借据算弟弟的家庭债务吗?记者近日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获悉,家住该区的陈先生诉妻离婚案错综复杂,至今尚未终结。围绕12.8万元的债务,夫妻双方三度对簿公堂。 夫妻对簿公堂 据了解,家住宝安某住宅区的陈先生与林女士系199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在2002年2月中旬正式分居。2002年5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陈先生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将价值17万元的共同财产分割,同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分担夫妻共同债务12.8万元的二分之一。 2002年6月21日,宝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某在庭上提出离婚,并提供其向姐姐及其朋友借钱的借据共11份,同时附上借款用途证明及部分被借款当天的银行储户提款记录。女方即在庭上称其同意离婚,但她对共同债务提出异议。林女士说道:“你这样的证据要是我哥哥也能写下100份!”林女士的委托律师指出,妻子作为共同债务人而不知道老公所有的借钱行为,同时老公提供的借据中的被借款人是他的胞姐,采信度不高。 2002年9月3日,宝安法院再次审理此案。陈某的委托律师提供陈曾就业的两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书中称,1998年3月陈某在某单位的月薪为469元,另一份证明陈某在现工作单位月薪为1000多元。原告方认为,以其个人收入状况,无法购买价值16多万元的房子。 姐姐状告弟弟 2002年9月中旬,陈某的姐姐陈女士及其丈夫一纸诉状将亲弟弟推上被告席,状告弟弟长期借款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姐弟俩对簿公堂。同年10月份,宝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宗借款纠纷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姐弟俩达成《调解协议书》,被告对原告的上诉诉讼请求全部认可。 陈家姐弟《调解协议书》依法生效后,1.8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被认定。但林女士的委托律师认为,因为被告林女士是共同债务的分担者,而陈女士状告弟弟借款一案未把林列为被告,因此向法院申请再审。2002年11月,法院依法批准了林女士的再审申请,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须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核实才能判决。 应签婚内协议 随后,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数位律师。他们认为,本案中有被借款人当天银行提款记录证据、又能说明用途的那部分借款采信度较高。他们还指出我市部分市民做婚前财产公证及签订婚内协议是明智的行为,它可为共同财产及其债务取证提供方便。 (本报通讯员郑建群 记者陈娜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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