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服务变成伤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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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0日13:02 北京日报 | ||
假如一名顾客到商场买东西,刚一进门就被导购人员盯上,每走一步都要被后者毕恭毕敬地循循善诱,每看一眼都要受到无微不至的精心关照,这会是什么滋味?可以想象,这名顾客心里一定不会产生“上帝”的自豪感,相反,他只会感到自己被粗暴地剥夺了自主权和选择权,被人当成了“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冤大头。 这样的烦扰也许比较极端,但对我们很多人来说并不陌生。原本是好端端的服务,因 法院经调查认定,原告刘富奇向电信公司口头申请过预付电话费服务,并用这种方式支付过电话费,因此刘福奇与电信公司之间的电话费预存款合同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具有法律效力;电信公司以电脑语音方式通知用户补交预存款金额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客观上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没有侵犯用户的休息权和私密权。在驳回刘福奇的诉讼请求,判决刘福奇败诉的同时,法院还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被告对电脑语音提示作出调整,这足以说明电信公司在为用户提供催交预存款金额的语音提示服务的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一些过于简单、生硬的地方,有必要立即予以改进。具体地讲,在发现刘福奇预存款帐号内的存款不足交纳下月话费的情况下,电信公司向他发出催交预存款金额的语音提示,本身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表现,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必要而善意的告知服务。他们如果只是在有效交费期的最后一两天对尚未交费的用户进行提示,相信会得到每一个被提示者的理解,他们千不该、万不该从每月5日直到25日止,即从有效交费期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一遍一遍地、不厌其烦地反复提示,瞧他们那种不把人逼出毛病绝不罢休的架势,仿佛每一个账号内存款不足且尚未交费的用户都是长期赖账的“刁民”,必须从有效交费期的第一天就开始连催促带威胁,才能产生应有的震慑作用。毫无疑问,这既是对被提示者的过度骚扰,也表现出了对他们的极大的不信任,难怪要引起他们的反感与愤怒了。 任何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服务都应该以满足被服务者为核心,而不能以服务者的意愿为核心。这意味着服务者在向被服务者提供服务的时候,不能只是考虑自己如何成本低廉、操作方便,不能有高高在上、惟我独尊的优越感,不能有敷衍、随意和强制的成分,而要尽量设身处地为被服务者着想,更多地考虑他们对服务的需求、感受、接受程度和选择自由。否则,服务者即便没有主观恶意,或者也不存在违法事实和侵权行为,但提供的服务却很可能变成对被服务者的强迫与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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