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坛“名嘴”状诉股民 精神赔偿价值千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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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0日14:21 南方日报 | ||
“精神赔偿”对于国人来说,已不是个新鲜的词,一段时间以来,它在各媒体上的使用率直线上升,索赔者屡屡开出的天价,让人对精神赔偿更是如云里雾里,感觉像是一件没谱儿的事。 近日,被称为中国“股评第一案”的当事人熊劲松,在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索赔的精神赔偿是一千万。什么样的精神损害价值千万?法律界人士如何看待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据了解,就精神赔偿数额,迄今为止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律专家说标准很难确立;法院认为精神赔偿的索赔数额肯定还会增加,法院的判决也会相应提高;律师则认为就此问题可以划出一些大的范围和框框,因为如果没有一个标准,当事人很难提出一个比较合理的索赔金额。 日前,民法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再次引来争议。根据草案规定,无论是人身权利还是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能漫天要价。 股坛名嘴索赔千万 这是目前已知的全国索赔金额最高的精神赔偿案件。 2002年12月16日,曾被媒体称为股评“黑嘴”的股评人熊劲松走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席,状告山东股民张全家等10名被告,索要精神损害赔偿1000万元。索赔数额如此之高,民众为之惊叹。 熊劲松为何出口就要千万?索赔千万是否漫天要价?欲揭开谜底,我们就不得不关注关于“中国股评第一案”的前前后后的故事…… 1997年3月26日,《××经济时报》在头版头条刊登了《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一文,作者署名是熊劲松。文中,他根据湘中药董事长在媒体上的言论,综合分析后认为这只股票非常有发展潜力,并作出推断:湘中药将重复黔轮胎(股价上涨四五倍)的故事……山东淄博的股民张全家看过文章后,采信了文中说法,于随后近三个月时间内买入湘中药股票27500股,共投入资金34万余元,但“湘中药”的股价随后暴跌。张全家无奈之下,只好分11次将“湘中药”卖出,收回26万余元,亏损接近8万元。张全家认为自己的亏损是由熊劲松的文章引起的,于是以“侵犯自己财产权”为由,一纸诉状将《××经济时报》和熊劲松告上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张全家起诉理由不充分,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全家不服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熊劲松的文章纯属无中生有,虚假陈述,该报道致使上诉人张全家的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了张的经济损失。因此于2001年2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熊劲松赔偿张全家的经济损失7·7万余元,连同诉讼费超过了8万元,《××经济时报》承担连带责任。随后,淄博市中院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2001年11月23日,熊劲松的财产人民币84826·18元被法院强制执行,“中国股评第一案”到此算是有了一个了断。 案件虽然告一段落,事情却还没完。判决结果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令股评界为之轰动,熊劲松被称为股评界的“黑嘴”。此后,“与恶庄联手”、“散布谣言”、“信口雌黄”等“罪名”接踵而至。但法律界随后的多场争论却有不少对熊劲松有利的观点。一年多的沉寂之后,熊劲松终于上演“绝地反击”,把张全家、《上海证券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推上法庭,认为10名被告均构成名誉侵权,索赔1000万元的精神赔偿。 醉翁之意在于正名 为了1000万元的诉讼标的,熊劲松光诉讼费就花去了6万多元。明知中国目前尚不可能给予他这么多的精神赔偿,熊劲松为何要花大本钱提起诉讼? 1月3日中午,记者见到了“中国股评第一案”的核心人物熊劲松。谈及股评案的前前后后,30来岁的他很容易就激动起来,他向记者倾诉无奈的同时,坚决表明,索赔千万并非漫天要价…… “当时我好像行尸走肉般活着。”熊劲松反复向我们念叨这句话,表明他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 “2001年七八月份我看到了对‘中国股评第一案’的报道,报道里虽然没有直接点我的名字,只用熊某代替,但我一看就知道报道针对的是我。我伤心极了,我没有做错什么啊,为什么会成为人们攻击的对象呢?”回忆起往事,熊劲松依旧十分伤感。他说,当时很多亲戚朋友都问他报道中说的是否就是他,原因很简单,该行业里有一定知名度而且又是熊姓的少之又少。“那时我整天精神恍惚,因为每天都要疲于面对人们猜疑的眼光,应付来自各方的压力,身心感到非常疲累。”熊劲松说,一开始他曾试着跟别人解释,但每次都无功而返,不管他怎么说,别人都不会听信,甚至还会怀疑他的品性。渐渐地,他的朋友变少了,因为朋友们都害怕和他一样沾上“霉气”。 “经历了多次挣扎之后,我实在是没有精力应对了。而且,铺天盖地而来的报道实在把我压得透不过气来,当时我很绝望,因为我知道凭自己的力量完全不能与之抗衡。我的神经近乎崩溃,感觉就好像掉到十八层地狱里一样,活着也不过如行尸走肉一般。” “索赔千万是想让事情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熊劲松的第二个观点。由于被视为“黑嘴”,熊劲松称他只好无奈地退出股评界,退出了从事多年的领地。 熊劲松说:“人言可畏,我被逼到了这样的地步,有时候我真的担心控制不住自己,会做出极端的行为来。”熊劲松说他想通过高额索赔,来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重视,为自己正名,也以此来推动法律的进步。 漫天要价公民权利 对于熊劲松索赔1000万元一案,许多被告的律师毫不讳言,称熊是漫天要价,是炒作;但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称,公民有诉讼权,也就代表他能够自主选择索赔金额,只要熊认为他精神受到了极大损害,能付得起诉讼费,1000万元的诉讼标的没有什么不可以。一位律师的话很有代表性,他说:“法律上规定公民有诉讼的权利,也同时决定了他有自主决定索赔标的的权利。如果公民觉得他受到的损害非常严重,足以影响他的整个生活或者尊严,为什么就不能要求高额赔偿呢?”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郭光东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索赔数额,漫天要价没有什么不可以,因为诉讼风险自己负责,诉讼费可以对此进行有效制约。郭光东指出,给精神损害赔偿设定一个上限,甚至规定当事人不能提起巨额精神赔偿,无疑是一个机械的做法,是不把人当人看的做法,因为这背离了设定精神赔偿的原意。如果硬性规定公民不能提起巨额精神赔偿,设定了赔偿上限,这是对法官不信任的一种表现,不敢给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他举例说,美国很多精神赔偿案的当事人都提出了天价的赔偿金,但国家往往也给予支持,有时动辄判赔几千万,从来没有设定一个上限。许多专家也支持郭的看法。 诉讼费用限制炒作 无庸置疑,在现实中的确存在着当事人漫天要价,动辄要求精神赔偿几百万上千万的情况。 某些当事人为了表示案件重大、名人不可欺、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为了提高案件管辖级别,明知不可能获赔,还是故意提出高额精神赔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邬耀广主任也指出,法院会根据标的收取诉讼费用,如果当事人为了炒作,故意提起高额精神赔偿诉讼的话,将付出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代价。祈福新村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本报名誉侵权,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是200万,最后被判败诉,不得不负担10多万元的诉讼费用。所以,故意用高额精神赔偿作为炒作工具,无疑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据了解,在国外,高额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比较多。但很多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一方面,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刚建立不久,缺乏经验,需要总结和摸索经验;另一方面,目前,我们国家经济不是很发达,公民的经济收入仍然偏低,如果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加以限制,一味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很容易脱离实际,而且执行难度也将会很大。所以,用诉讼费作为“门槛”,让那些为了炒作而索取天价精神赔偿者,付出远高于他们所能获赔的数额,让他们得不偿失,无疑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制约方式。 心里没谱法官为难 据介绍,对于精神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我国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去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新颁的民法草案也规定,侵权人应按照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现有的损失给予赔偿。如果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解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并没有一个最高的或最低的限额规定,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计算办法,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通常由法官根据上述六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待精神赔偿有不同的看法。从目前我国多个省市作出的关于精神赔偿的地方性法规看,很多都规定了赔偿的上限,如上海精神赔偿上限为50000元,重庆精神赔偿上限为10000元,广东精神赔偿上限为50000元。 一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谈到,虽然现在不少判例对精神赔偿的上限已经有所突破,但是许多法官仍然有点“心里没谱”,因为自由裁量度过大,有可能较多地加进法官个人的情绪和个人的认识。他称,如果细则中有较细地规定,什么样的侵权适用多高的赔偿,有一个大概的“价位”,那么法官心里可能更加“定”一点。 精神创伤难以确定 为何法院和法官对待精神损害赔偿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呢?一位法官称,从现在的司法实践看,精神赔偿的要求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主要取决于主审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和执法观念。法官觉得存在“精神赔偿”问题就赔,不存在就不赔;法官觉得严重的话可能赔得多一点,觉得不严重的话可能赔得少甚至不赔。他说,精神赔偿问题现在提得越来越多,判起来比较复杂。 据了解,当事人精神赔偿的要求能否实现,现在的难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无法可依,国家还没有立法,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在《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首先明确了精神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结合实践,在去年3月10日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解释》中对精神损害的受理范围明确了生命、健康、身体等10个方面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支持了消费者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主张,这是第一次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的明确解释,这是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只是模糊提出,给了一个参考依据,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由于各地生活水平不同,当事人支付能力不同,使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更为复杂,最高法院没有办法对这种复杂状况给出上限和下限。因此,这个权利实际上赋予了具体承办人。 其次是精神赔偿的证据不易确认,调查取证、质证的难度很大。法律人士指出,赔偿什么、赔偿多少应该从已发生的事实出发。人身和经济损失的证据相对好办,“精神损失”用什么可以证明呢?个别的受到强刺激的突发精神分裂,显而易见的心灵伤害等,还能当作证据来用,而多数只能在事后用“精神恍惚”、“头晕目眩”等形容词来表述,这些看不见、摸不着,很难作为证据被认定。 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法官的素质显得尤其重要,以至于有人讨论是否必须专门出台一个关于精神赔偿的法规,让法官们有法可依,而更多的法律界人士却指出,精神赔偿从来就是形而上的东西,硬搞出一个规定可能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记者观察莫忘国情 近两年来,我们的视觉神经不时被高额的精神赔偿数目“轰炸”,美国一家公司向因轮胎爆炸而受伤的汽车修理工兰迪赔偿了1·05亿美元;通用公司向一名死亡少年的家属赔偿1亿多美元。就在广州,一学生被老师罚割伤了小手指,家长也提起诉讼索要100万元精神赔偿。 我们的尊严真的值这么高的价?我们的同胞能不能赔得起这样的价?从现实来看,索赔要求归索赔要求,目前在我国真正获得高额精神赔偿的并不多见,最多也是几万几十万。 对于这种差别,最高法院副院长唐德华解释说,目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根据生活、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生活状况,巨额的精神赔偿不太可能发生。一位律师也分析,精神损害赔偿不会超出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承受能力,因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客观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准则决定于物质基础,我国人均收入不高,出现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很现实的。立法要考虑受害人一方,也要考虑社会因素和法律的严肃性,如果规定了不切实际的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而无法贯彻执行,法律的实际意义就成了问题。美国有那么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重要的一点就是有高的经济水平,当然还有就是法律传统、习惯观念的影响。 此外,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有一个诉讼成本的考虑,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而法庭没有给予支持,有时候会出现倒置,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还不够支付诉讼费用。 我国法律必须与国际接轨,但与国际接轨不是数额上的比较,而是保护程度要和国家的生活、生产水平相适应。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能够达到和同等发达国家保护水平、程度一致,体现同样的重视程度,就非常不容易了。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法规将会更加完善,更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精神权利。本报记者戎明昌 实习生陈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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