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后驾车酿成特大车祸 撞死6人入狱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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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1日00:29 生活新报 | ||
本报讯(记者 温星) 一名司机因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造成6人死亡的特大车祸。昨日记者获悉,本案已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肇事者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死者家属共获赔30余万元。 特大车祸6人死亡 苏艳辉系石林县鹿埠镇农民。2002年4月28日,他在路美邑村饮酒后驾驶本人所有的云A89804号“三菱”牌吉普型小客车,载着陈红云、葛红波、张琼华等乘客返回石林县城。20时20分许,当以每小时108公里的速度行至国道326线K116+900m处时,遇见因轮胎损坏而停放在车行道内的、满载9.30吨圆木的一辆东风牌倾卸大货车。由于系酒后驾车县车速太快,苏艳辉所驾小客车避让不及,猛烈撞天了这辆大货车所载的圆木及车尾上,造成其车内6名乘客当场死亡,一人受重伤,其本人受轻伤及所驾小客车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酒后驾车的司机苏艳辉应对此负主要责任;而被撞大货车司机李玉超应负次要责任,因为其将车停在车行道内时,未打灯光也未设置警示安全标志。 肇事司机入狱6年 石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为由,对苏艳辉提起了公诉,与此同时,6名死难者家属及伤者共9人也提出了总额达120余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苏艳辉、李玉超及李所驾大货车原车主余永光、挂靠单位石林县燃料公司共同进行赔偿。 审理查明:被告人苏艳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向6名死者家属各预付了1万元赔偿金,向重伤的葛红波则付了3万元。针对对余永肖及石林县燃料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余系被撞车辆原车主,已将车辆交付给李玉超营运,而石林县燃料公司虽为名义上的挂靠单位,实际上却并未收取任何管理费,因此,二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石林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艳辉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由苏及李玉超共同赔偿9名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30余万元各项损失费,其中,由应负主要责任的苏承担80%,李承担另外的20%。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两名死者家人对此不服,提出上诉。其中索赔24万,仅获赔45852元的死者的代理律师张丙春指出:赔偿金中还应包括死者的土葬费及家人的精神抚慰金,而且,考虑到苏艳辉和李玉超的赔偿能力可能有限,故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余永兴和石林县燃料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苏艳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因此造成6人当场死亡的特大车祸,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对此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两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上诉不符合有关的规章制度,因此应个驳回。 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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