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限定经济适用房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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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2日13:19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南京物价部门获悉,根据国家最新规定,从今年起,经济适用房的利润最高不得超过3%。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利润不得超过征地和拆迁安置费等开发成本的3%。另外,住宅 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 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 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 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 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巫佳徐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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