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的哥状告巡警案终审的哥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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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3日09:1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备受市民关注的我市首例的哥状告巡警案(本报曾作报道),于日前终审审结,的哥杨孝明最终取得胜诉。 法院查明,2001年9月22日下午7时许,的哥杨孝明驾驶渝B20990出租车,在渝中区八一路大都会广场路段时,被渝中区公安分局巡警支队执法巡警拦下。9月26日,巡警支队以杨孝明“在城区道路上随意上下客”为由,对杨孝明罚款200元。 杨孝明不服,遂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区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认定:2001年9月22日下午7时许,杨孝明驾驶出租车在大都会广场路段出租汽车站,排队等候乘客,在尚未轮到时,车前的梅艺驾驶的渝B77623出租车,因违章被执法巡警拦下,杨车被挡住无法前行。此时,一女乘客拉开杨车右后门上车,但杨未将车驶至指定上客点,即中途掉转方向载客发车,被巡警制止。 渝中区法院因此审理认为,杨孝明所驾驶出租车上客时,虽在交管部门划定的出租汽车排队候客的黄线内,但杨未驶至指定发车点,就中途掉转方向,载客发车。因此,巡警支队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审判决后,杨孝明很快市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市一中院审查指出,被上诉人提供的巡警杨克宇、田椽所陈述的“事实经过”,未能真实客观地证明杨孝明驾驶的出租车所停位置是否可上下客,其是否有违章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原审法院未经庭审质证,杨克宇、田椽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杨孝明违章的有效证据,因此不予采信。 而梅艺所提供的证言,并未客观、真实地陈述杨孝明有违章行为的事实,梅艺当时正被巡警杨克宇进行违章纠正,其所作出的证言不能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形,且未经庭审质证,因此该证据不具有效力。 据此,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巡警支队对杨孝明的违章处罚主要证据不足,予以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渝中区公安分局巡警支队负担。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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