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龄童骑车伤人赔 法院判向受害人赔偿8400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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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3日11:16 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吴蔚)西安市9岁的儿童同同(化名)骑自行车上路,将一名行人撞伤后,被对方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同同赔偿受害者8421.92元。这起事故再次提醒广大小学生要遵守交通法规。 2001年9月25日,同同和父亲一起骑车由北向南通过西闸口东侧通道时,将从南朝北步行通过此地的张女士撞倒。经医院诊断,张女士左股骨内髁骨折。事发后,49岁的她一直卧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同同违反规定骑车上街,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逆行穿越通道,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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