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园的人身伤害赔偿案 打人者和学校都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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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4日03:37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 记者韩玲 通讯员王钰 张大治 曾瑞刚报道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小学校园内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殴打同学的两名小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80%,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负责赔偿;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20%,由学校所在的村委会负责赔偿。 2001年10月25日早7时上自习时,同班的李某问姚某是否向其母亲告发他抽烟的事,见姚否认,李便上前动手打姚某,同班的王某 经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法庭判决被告李某、王某承担此次赔偿总额的80%,村委会承担此次赔偿总额的20%。案件受理费、法医鉴定费也按上述责任由3被告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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