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热恋中,免不了会有社交、娱乐方面的消费,但在恋人分手之际,其中一方该否向对方索取“分手费”呢。在普陀法院刚刚审结的一宗类似案件中,法官明确指出,“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
已过30岁的阿涛和丽丽十年前就已相识,两人维持了多年的恋爱关系,但从2001 年起,阿涛发觉丽丽和其他的异性来往过密。阿涛曾就此质问过丽丽,但两人除了争吵外,已经恶化的感情却没有丝毫的改善。到了要说再见的时候,阿涛越想越窝囊,他认为自己至少应该讨回恋爱期间为丽丽支付的吃用开销,免得自己人财两空。
经多次交涉 ,阿涛终于从丽丽手中拿到了一张“欠条”,上面由丽丽亲笔写下了:同意支付阿涛分手费4800 元,从此两人互不相见,阿涛不再骚扰对方,另音响一套在2001 年9月归还阿涛。但这以后,丽丽非但没有支付4800 元,而且连那台健伍音响也没有交还给阿涛。2002 年11月,阿涛手执丽丽的亲笔“欠条”走进了普陀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自己和前女友的恋爱遗留问题。
法庭上,丽丽对阿涛的诉请进行了反驳。她提出那张“欠条”的形成并非出于自愿,是自己在阿涛的胁迫下写成的,所以不同意支付上面所述的“分手费”。由于没能提供受人胁迫的证据,法院对丽丽的抗辩理由并没有采纳。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欠条”是丽丽亲笔所书,但因为男女恋爱中的分手行为合乎人之常情,阿涛以分手为理由,向丽丽提出支付所谓的“分手费”,有悖情理也违反了社会公德。根据我国民法的原则规定,违反社会公德的承诺、约定应当视为无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阿涛诉请中的4800 元“分手费”,仅判决丽丽返还音响一套。
晨报通讯员庄炳蔚记者罗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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