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力争双倍首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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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4日07:4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购买普通的、便宜的生活用品遭遇商家欺诈,消费者可以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双倍赔偿,但如果消费者遇到的是价值数万元、数十万元的房地产的欺诈,还可以“退一赔一”吗?鹤壁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一桩此类案例,或许能给开发商和购房者带来一些启示……买房引发赔付诉讼 2002年12月12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市华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 1月9日,记者前往鹤壁进行采访。 2001年3月15日,鹤壁市民李玉萍与华侨公司签订售房协议,按照协议,华侨公司把该市朝阳街东段南二层西单元二楼西户的一套住房出售给李玉萍。该房子价格为65780元,在签订协议之前的3月13日,李玉萍交付了54800元房款,华侨公司出具了65780元钱的财务手续,而李玉萍为华侨公司打了10980元钱的欠条,目的是能顺利办理房产证。 李玉萍入住后不久,发现该房子多处断裂,就开始协商退房。此时,华侨公司以李玉萍尚欠1万多元余款为由起诉到当地法院。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李玉萍发现该房是在1999年底没有经过规划部门擅自建设的,而且该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李玉萍对这一切均不知情。 “我买的房子办不了合法手续,这不是欺诈吗?”李玉萍聘请了律师,于2001年11月8日一纸诉状将华侨公司以欺诈行为告上法庭,并要求双倍赔偿。 鹤壁市山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决定,可以认定属于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李玉萍获得“1+1”双倍赔偿,即判定华侨公司退回54800元钱之后,再另外赔偿李玉萍同样的款额。 现实显露司法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购买普通的、廉价的生活用品,可以凭此条款双倍索赔,但若是动辄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的房地产欺诈,还可以退一赔一吗?商品房属不属于“消法”保护的范畴?如果认定双倍赔偿,构成欺诈的主要依据又是什么?接到这个案例,李玉萍的律师王国柱、马磊反复琢磨。 判断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关键,是审查开发商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这时一个关键的问题出现了,调查当中发现李玉萍的房子无法办理房产证,市建委已经对开发商作出了处罚决定,这些事实明显构成了欺诈。既然属于欺诈就应该得到‘1+1’赔偿。”李玉萍的律师马磊接受记者采访时阐述了自己的依据。 房屋不受“消法”约束? 商品房算不算商品?商品房受不受“消法”约束?到底是存在怎样的欺诈行为?华侨公司的代理律师李伟诚接受采访时表达了不同的意见。 李伟诚认为,首先,房屋不属于“消法”所指的生活消费品,“消法”所指的都是价值很低,一般老百姓买的易耗品,而房屋经久耐用,显然不属于生活消费品。 其次,“消法”规定的加倍赔偿首先考虑了经营者的承受能力,而房屋的加倍赔偿远远不是一般人所能接受的,这就违背了“消法”的立法初衷。 况且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面因为违约所赔偿的最大限度不超过订立合同所预见到的损失范围,而房屋销售方在售房时不可能预见到所赔偿的损失是房屋的一倍,所以,对房屋的加倍罚则,也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 华侨公司法人代表王全林通过电话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李玉萍还差1万多元没有付清,说明房子还不属于李玉萍所有,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就没有发生转移,“消法”是保护已经取得商品所有权的事实,所以,这个案子不适合“消法”,怎么能按照“消法”来起诉呢? 据悉,尽管此案经历一审、终审、驳回申诉等漫长的审理过程,但华侨公司打算继续向上级部门再次申诉。 “消法”处理是合适的 鹤壁市山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华侨公司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5月29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这个终审判决,华侨公司提出了申诉。2002年12月12日,有关部门又驳回华侨公司的申诉,维持终审判决。自此,这场官司经过一审、二审(终审)再到申诉,三次均认定李玉萍获得双倍赔偿。 今年1月9日,记者采访了终审此案的审判长、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的副庭长张合庆。张说,审理此案时双方围绕着“商品房是不是商品,属于不属于‘消法’来管,存在不存在欺诈”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经过辩论,法院最后认定,商品房是商品,它进入市场后,是通过消费者和开发商双方的公平交易、由消费者购买的不动产商品。既然属于一种商品,“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就受到该法律的保护。所以,法院采用了以“消法”作为评判的尺度。 对于存在不存在欺诈这个核心问题,张合庆解释说,华侨公司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该房屋已被市建设委员会责令拆除、法院已在强制执行、房屋正处在抵押期间以及房屋尚没有验收这几项与李玉萍利益紧紧相连的事实,致使李签订了协议,应该认定属于欺诈行为。 张合庆特别强调说,商家欺诈的程度有轻有重,比如一把门锁、一根水管,即使有问题,也不能断定整个房屋构成了欺诈,因此,法院采用“消法”来裁定是视情况来定的。 影响大于事件本身 记者了解到,此案的胜诉在市民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一位购房户说,一些开发商为了赚取不义之财,想方设法欺骗没有经验的市民。房子是不动产,一旦买下只能忍气吞声,通过这个案例可以鼓舞被骗市民拿起法律武器,让那些搞欺诈的商家付出“双倍赔偿”的代价。 但是,采访当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也表示了不同的看法。某房产公司的王经理认为,约束商品房的并不仅仅只有“消法”,《合同法》、《质量法》都有约束,市民买房子一般都是期房,建设过程当中要涉及工程、水电、施工等很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因此,出现问题大多属于后两种法律所制约的范畴。而且,单纯使用“消法”肯定会引起一些人恶意索赔,一些“刁钻”的专业打假人士明知商品房打假的“回报”较高,也纷纷将“业务”延伸到这一领域。这些恶意索赔的人反而受到“消法”的保护,从而扰乱了经济秩序,起到不好的社会效果。 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科科长李汉生说,可以肯定,消费者投诉开发商而获得双倍赔偿,鹤壁的李玉萍案在河南省属于首例,在全国也不多见。当前涉及房地产市场投诉的案例逐年上升,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利用严厉的法律手段来警示开发商,倡导诚实守信,对于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大有好处。 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的李晴川认为,造成这类诉讼有争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开发商在“消法”与《合同法》方面打了个“擦边球”。尽管“消法”与《合同法》具有同等的主张权力,但在法庭上,消费者所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购房合同,法庭也多半会以《合同法》裁定是非。开发商只要找出他不是故意的证据,就可以仅仅承担违约责任,从而避开加倍赔偿。 总之,此案的影响远远大于其本身。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杨杭军认为,作为大宗商品的商品房,一旦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双倍赔偿,除了开发商会倾家荡产,对整个房地产业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法治在观念和措施上的进步,也在重大司法事件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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