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胎南瓜”案开审 华县29户农民一审获赔2.2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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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4日09:40 华商报 | ||
本报渭南讯 (记者三星通讯员孟宪春)备受媒体关注的华县“怪胎南瓜”官司历经5个月,近日由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华县工业品供销总公司赔偿赵庆合等29户农民经济损失22260元。 2001年,华县工业品供销总公司柳援朝在山东某市看到红粟南瓜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可观,回华县后在下庙镇甘村向赵庆合等人宣传这一南瓜品种。2002年3月份,赵联系其他 可收获季节所种南瓜却结出的是“怪胎”,无法销售(本报曾对此做过报道)。29户村民于2002年7月诉至法院,法院委托质量检验部门对“怪胎南瓜”进行检验,认定该批南瓜为不合格品。 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柳援朝不具备种子经营资格,无法保证提供的种子质量,且提供了不合格的南瓜种子,一审判决其赔偿29户村民因此所受的损失共计22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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