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1月10日起要求:机动车不买保险者不得上路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4日15:44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1月14日讯 (记者庞纯钦)自1月10日起,南宁市开始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今后,凡在南宁市行驶的机动车都要购买保险,没有投保的将禁止上路。 近年来,摩托车因交通事故逃逸的案件时有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强调,摩托车也要购买保险,以切实维护 据了解,凡在我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个体、联户和集体单位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必须向当地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客、货车辆统一投保,可与当地保险公司协商费率优待。 凡不按规定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保险期满不办理续保手续的车辆,各有关部门不发给行车牌照,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不发给营业运输证。严格禁止无证、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辆通行,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条款及费率执行。有关机动车辆保险事宜,由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或代理机构负责办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报废、封存或过户转让等原因要求退保者,必须持公安交警、农机管理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到原承保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或代理机构办理退保或批改手续。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他人伤、残、死亡或其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处理的决定以及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经济赔偿。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经济补偿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处理。对交通逃逸案件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实际承保机动车辆第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或者按保险公司承保该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担,双方每半年结算一次。保险车辆在一年内安全行驶无赔款并续保时,保险公司给予上年度所交保险费的8%作为无赔款安全奖励。作者:庞纯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