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小学为民教育局却不批 法院判决此属滥用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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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4日15:44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宾阳1月14日讯 (记者杨青生) 广西一所民办小学,教学条件比周围的一些民办小学要好得多,当地镇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同意办学了,但宾阳县教育局却以种种理由压住不批。办学者将教育局告上法庭,并最终赢得这场官司。近日,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局滥用职权,并作出判决:撤销该局原对申请办学的批复,由其重新作出决定。 马某在宾阳县芦圩镇兴建了一幢三层共15间教室的大楼。2001年8月初,县教育局召集相关部门到该办学场所现场检查办公,并口头同意办学。据此,马某和黄某向宾阳县教育局递交了经宾阳县芦圩镇政府、镇教育站盖章同意的《关于兴办芦圩新城区小学的报告》并附送场地证明、教师名单各一份。因马某是台湾人,审批机关不是宾阳县教育局而被撤回申请。同年8月12日,马某将房屋出租给黄某作办学场地。8月16日,黄某和退休教师李某合作办学,并以李某名义再次递交申请办学的有关材料。但宾阳县教育局却作出了《关于撤销芦圩新城区小学的决定》。2002年2月25日,该局作出批复,不准李某在宾阳县境内办学。 李某不服,将宾阳县教育局告上宾阳县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教育局作出的批复,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官司诉至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南地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上诉人申请办学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该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具备办学条件。并作出判决:被上诉人作出批复不同意上诉人办学是错误的,属于滥用职权,应当撤销;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作者:杨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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