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7万美元被冒领 银行违规操作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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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5日01:17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通讯员 刘黎明 记者 陈萍)某银行沈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现某银行沈阳市新北支行)在6年前将一名到沈阳投资的台商的7万美元旅行支票兑付他人,台商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近6年的诉讼,法院于去年12月5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银行违规操作,应赔偿台商欧先生的损失。 台商欧武卿先生7年前来沈创业投资。1996年10月29日,欧先生持6.9万美元的国际旅 由于初来乍到,欧先生便雇佣了徐某,为其为理一个月后徐某持托收回单和本人身份证件将6万美元国际旅行支票在新北支行兑付了美元现钞取走。几天后,徐再次持欧在其处保管的已初签和复签的1万美元国际旅行支票又在新北支行处办理了托收手续,后于同年12月5日将该1万美元国际旅行支票兑付美元现钞取走。这样,欧先生先后被徐某取走了7万美元。当欧先生发现时,徐某已不见踪影。 欧先生为此在和新北支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1997年将新北支行推上了被告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欧先生在新北支行处承兑国际旅行支票符合法律规定,新北支行应按规定履行兑付义务。而新北支行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兑现国际旅行支票的程序将欧先生的7万美元国际旅行支票承兑给他人属违规操作,造成欧先生的损失,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1998年10月,沈阳市中法一审判决新北支行给付欧先生7万美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宣判后,新北支行不服,提出了上诉。后此案又进行了几次审理。去年12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法》第五章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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