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塔信息台传播“黄毒”案今日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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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5日14:50 今晚报 | ||
本报讯 今天上午,塘沽区人民法院对传播黄色信息毒害青少年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塔信息台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两个被告天津市广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亿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分别赔偿受害少年小东电话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学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总赔偿额7万余元的40%,即2.8万余元。第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天津市通信公司被判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今天开庭,原告小东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及第三被告天津通信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其他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今天缺席宣判。 原告小东及其母亲、法定代理人全珍此前提出了索赔80万元的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这个赔偿请求成了法院重点认定的三大问题之一。法院对电话费、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作出认定,对小东因受害而辍学导致的误学损失费也作出了认定,判决赔偿2000元。据小东的委托代理人杨仲凯律师称,法院判赔误学损失费还是首次。另外,法院对原告提出的今后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因为法院认为司法鉴定认定“小东患有心因性反应,系精神疾患之一,但不属精神病”。司法鉴定并未认定原告终身丧失劳动能力,原告现按照平均寿命的时间计算赔偿终身的生活补助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小东实际受到的伤害和所造成的心理及精神压力又属未成年人的情况,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另外,法院认为原告的损伤与第三被告天津通信公司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收取社办信息费属代收行为,手续费属劳务收费性质而非利润,故通信公司无责任。 法院认定,小东的心因性反应是因“黄色信息”而起,故两个信息台必须承担责任。同时,因为小东已14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相应的辨别能力,多次拨打黄色信息电话也有过错,其监护人同时也有疏于监护之责,所以其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没有全部支持所认定的7万余元的损失赔偿,而只支持了80%。原告方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记者 吴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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