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人江淑芳较真司法用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5日17:51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 法医鉴定体内的钢板“一般不取”是否就意味着“不取”?感到巨大委屈的长寿区患者江淑芬不服气,为自己4年前车祸,昨日跟车主对簿市一中院公堂。 1998年8月28日晚,江淑芬在长垫公路1公里处行走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头部背部受伤。交警认定,车主周翔负主要责任,江淑芬负次要责任。 经治疗,江的体内安装了钢板,从此不能走路,她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次年7月,长寿区公安局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残等级为8级。江淑芬把车主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续医费以及误工费等损失5.8万元。 审理中,法院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是否需要后续治疗的司法鉴定。结果是:脊柱钢板内固定一般不取。 2000年11月,长寿法院一审判决: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原告的脊柱钢板一般可不取,故原告要求主张续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原江淑芬的各项损失中的2.5万元由被告车主周翔负担。江淑芬没有上诉。 去年,江到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时得知,如果进行手术,不仅可以取出体内的钢板,还可以让她重新走路!她接受了手术,几个月后重新开始行走。 去年8月,江淑芬找到车主,要求给付第二次手术的1万余元费用。但车主认为,他们间的事几年前已被法院判明,不可能再赔钱。江淑芬因此再次到长寿法院起诉。 去年10月,长寿法院裁定:既然原判决依据司法鉴定认定续医费不能主张,所以这次起诉不宜解决,遂驳回起诉。 江淑芬不服,再次上诉。她认为,司法鉴定中的“一般不取”不等于“一定不取”。当年的“一般”在现在被否定后,就应当按照现在的具体情况处理。 法官决定择日宣判。 有关律师认为:司法术语中的“一般”很多时候被当成“绝对”的概念;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还应当考虑具体的情况处理,“一般”不能等同于“绝对”。(见习记者 陈能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