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酒官司”再起风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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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6日02:15 生活新报 | ||
一名职工在本单位的集体活动中被罚喝酒回房间后摔成残疾,于是他将单位告上法院,官司虽然赢了,但始终未能拿到终审判决所确认的7万多元赔偿,可在这个节骨眼上,他又被所在单位给告上法庭。前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进行审理,原告单位在庭上向伤残职工索要向其借出的5万多元医疗费。 职工酒后摔伤致残 刘鼎洲原系云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餐饮部负责人。2000年8月6日,公司到福保文化城搞集体活动,由公司的一位负责人陈玲带队。当晚20时许,公司职工都来到文化城内的歌舞厅联欢,因餐饮部人员迟到,陈玲便说要罚负责人刘鼎洲喝酒。刘在喝下两杯啤酒后,就感到头昏,不久便和职工马某回房间休息。21时30分许,马某急忙跑到歌舞厅,称刘鼎洲摔倒了,头部砸在电视机柜上,站都站不起来。 次日早上返回公司途中,刘被送往医院抢救,结论为颅脑外伤。经省高院伤残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认为其左侧肢体偏瘫,属六级伤残,省劳动厅签订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期治疗费需5000元。为治伤,刘前后共住院303天,并支付了10多万各项费用。 一审:公司赔偿15万 由于费用问题无法协商,刘鼎洲便一纸诉状递到盘龙区人民法院,状告路桥公司及陈玲,要求对方共同支付医疗费各类赔偿共计42万余元。理由为:当时,他已经声明自己根本就不会喝酒,但陈玲不答应,坚决要罚他喝,因此才导致了他酒醉摔倒,并致残的后果。 针对起诉,两被告主要辩称:刘鼎洲喝酒系其自主行为,他是个完全民事能力人,应该预见到饮酒后可能发生的后果,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其致残的损害后果,并不一定就是饮酒而造成的。 盘龙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职工参加单位上的集体活动,单位上负有关注职工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被告路桥公司应向原告人支付各项赔偿计15.4319万元。 二审:责任各担一半 对此,路桥公司不服,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其代理人称:刘鼎洲的饮酒行为不属于集体活动中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意外事故,其责任完全应该自己负责。而且,公司相关人员在知道刘受伤后,就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未耽误救治,所以公司方面已尽到了相应职责。 二审确认了原审认定的事实,但认为刘鼎洲饮酒后即离开了集体活动场所自行回到房间,其在以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无证据证明具体原因,也就是说不能排除是其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可能。因此,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单位和其本人应各自承担一半。 昆明市中院于2002年5月29日二审依法改判:由路桥公司向刘鼎洲支付赔偿7.716万元。 该判决生效后路桥公司没有执行,于是刘鼎洲便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伤残职工被公司告了 就在刘家等着用这笔钱继续给刘鼎洲治医时,2002年11月25日,路桥公司却把刘和其母亲给告了。在盘龙区人民法院前日的审理中,该公司代理人诉称:在刘鼎洲遭受伤害且责任情况不明的前提上,公司为帮助其早日康复,共借给母子二人14笔计5.2638万元。但在前一起损害赔偿终结后,刘不愿意将这些借款在判决的款项上冲抵,那么,公司就只有作为是借款,而向其追偿了。 庭审中,刘鼎洲母子二人均忍不住痛哭失声。因刘鼎洲伤在脑部,他说起话来略显混乱不清。“公司向我支付的那些钱明明是该付的医疗费,怎么变成了还要归还的借款呢?” 其代理人强调指出原告方所出示的“借条”是用欺诈、胁迫手段形成的,如今竟拿到法庭来作证据,于法理不容。根据《民法道则》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对方的起诉理应被驳回。 审理结束之后,盘龙区法院审核宣布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本报记者温星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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