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自杀案终审判决 雇主不负任何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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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6日09:54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 邓雪 实习生 董道娟)童工自杀,雇主不负任何责任。近日,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兆会自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童工自杀 死者吴兆会出生于1985年。 据法院认定,2001年正月初八,吴兆会的父亲将吴兆会送到彭水个体户冉启容、何洪顺的东方红桥头食店打工,并告知冉启容,若吴兆会要离开店,必须经过自己同意。 2001年4月8日,吴兆会向冉启容提出离店,冉启容以没有通知其父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同年4月29日,吴兆会再次要求离店,冉启容同意吴兆会离店,但要求其父到场后,才能离开。 当晚,吴兆会服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父吴成福认为,两位店主不顾其女儿的思想压力、人身安全,强迫未成年人劳动,致使其女儿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14200元。 法院判决 2002年9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兆会在冉启容夫妇的饮食店务工期间服毒死亡是事实,吴兆会系未成年人,雇主在雇用期间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故判处冉启容、何洪顺共同赔偿吴成福10115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冉启容、何洪顺不服,遂上诉至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四中院认为,在雇佣期间,冉、何二人无虐待等人身损害行为,不准其离店是其父亲的要求,二人只是尽保护职责。此外,吴兆会的法定监护人系其父母,依法不能转移,原判认定无法律依据,应撤销。 律师说法 关于此案,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蔡向阳律师认为,虽然本案中食店对吴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但是从劳动关系来讲,饮食店老板是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未满16岁的青少年心理和身理都是成长期,一旦没有很好的引导,会造成其走极端,这一点上死者的父母和雇佣的老板都有责任。蔡律师称,这个孩子的死,应该唤起更多家长,尤其是农村家长的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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