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张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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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6日10:56 江南都市报 | ||
案情:1998年1月,张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村开设医疗诊所。1999年9月2日下午3时,因李某7岁的女儿发热流涕,李某将其护送到张某诊所就诊。经测试,患儿体温39.9℃,心肺听诊未发现异常,张某即为患儿注射复方氨基比林2cc,静脉点滴5%GS500cc加白霉素两支,氯霉素0.25g,地塞米松5mg。约半小时,患儿出现出汗、呕吐、发冷等不适症状。张某给患儿停止输液,让李某用自行车载其回家。途中患儿坐不稳,李某即抱送到附近诊所抢救,期间患儿呼吸心跳均已停止而死亡。经丰城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 审判: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缺乏基本的医疗救护知识、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医疗诊所,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评释:非法行医罪是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的新罪名。该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开设医疗诊所为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也不具备执业医生的资历,其开设医疗诊所的行为,属非法行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甘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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