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款到底付了没有 购房合同由法院一锤定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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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6日16:38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庄炳蔚记者郭剑烽)在上海市大渡河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的徐先生,在约定期限内非但没有拿到本属于他的房子,而且最终和房产商闹到了法院。如此累人的购房历程真让人叫苦不迭。 2001年2月28日,徐先生和房产商鑫佳房地产公司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阳光新世纪花园某号的一套商品房。约定总房价为451345元,房产商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交房。 庭审中,鑫佳房产辩称:之所以不把房子交付徐先生,是因为他根本没交清首期房款,而是只付了2万元订金。徐先生对此种说法大叫冤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先生与房产商的购房合同应为合法有效,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首付款91345元应于合同签订当天支付;此外,原、被告及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有“已付购房款91345元”的内容。据此,法院认定原告徐先生已全部支付了购房的首付款,遂于日前判决被告鑫佳房产应交付徐先生已购买的房屋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541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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