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今起调整电价 不涉及居民生活用电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0日12:55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贺韬 通讯员 吴明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疏导陕西省电价矛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20日起对陕西电网电力价格进行调整。 关于上网电价,网内有关电厂每千瓦时降低为: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略阳电厂4号、5号机组0.27元,地方小水电、小火电0.26元。核定新投和改制电厂每千瓦时为:国华神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302元,杨凌燃剂热电厂0.40元,秦岭华发电责任有限公司0.23元,石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郎坝水 关于销售电价,为解决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等问题,在清理原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大工业用户基本电价费的计费方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一年之内应该保持不变。销售电价调整之后,峰谷分时电价、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省上统一下达。 此次调整电价不涉及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