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通知加强境外就业中介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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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2日13:02 扬子晚报 | ||
通知规定,凡是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招聘出国劳务人员必须向劳务人员出示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委托其他公司招聘 的也需出示委派书及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需经外经贸部门见证。外派劳务 经营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由专户保管,在劳务人员回国后连本带 息返还,严禁挪作他用。 出国劳务人员在与中介机构接触时,一定要仔细察看这些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否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获得了境 外就业中介许可证。根据规定,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还应当 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中介服务协议书。 为加强该项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苏省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对全省外派劳务合作 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和社会性事件的协调应急处理,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将本着“谁签约谁负责、谁派出谁 管理、谁所辖谁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各市也可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王怡)(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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