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蛙官司终审判决 荣昌县林业局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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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4日07:46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 邓雪 实习生 董道娟)昨日,全国首例“牛蛙官司”终审判决(本报2002年10月8日曾作报道):牛蛙不是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荣昌县林业局因此败诉。 事件 2002年2月22日晚,福建省嘉峰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沈先生,从福建漳浦县,用 同年3月8日,沈先生向荣昌县法院递交诉状,状告荣昌县林业局违法行政。 一审 9月12日,荣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荣昌县林业局实施处罚过程中,由执法人员一人签名执法,在程序上是错误的;查处过程中,林业局工作人员明知牛蛙属人工养殖,仍予以没收,且没收后未按野生动物予以保护处置,其行为属滥用职权。 荣昌县林业局不能举证:牛蛙已纳入国家或《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因此“牛蛙属野生保护动物”的观点和理由不能成立。 重庆市林业局虽以函件的形式,要求下级林业部门:把牛蛙纳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但该批复函件未经法律规定程序(即将牛蛙纳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正常运作,因而它对沈先生运输牛蛙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 荣昌县法院因此判定,撤销荣昌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 县林业局认为,荣昌县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于2002年9月上诉到市一中院。 该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市林业局有权核准从国外引进的其他野生动物为我市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准的理由是,牛蛙虽原产北美,我国自1953年从国外引进,虽然多代繁殖,但并未改变野生动物品种的自然属性,加之对外来物种,必须纳入行政监管,因此在1998年的文件中,将牛蛙纳入了市级重点保护动物。 该局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牛蛙是否属于野生保护动物,属于哪一级,这类专业问题的解释权,应在野生保护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终审 沈的诉讼代理人、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蔡向阳主任认为,沈运输的牛蛙是合法地人工养繁殖的,不是野生动物。 蔡律师称,生物学研究表明,凡是经过家养繁殖“子二代”及以上动物,就已从野生动物转化为家养动物,而牛蛙是上世纪50年代从国外引进的,目前已是子几十代、甚至上百代的家养动物,不属国家和重庆市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所调整的范围。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荣昌县林业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蔡向阳称,他的当事人将向荣昌县林业局要求赔偿,如果林业局不赔,他们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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