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死刑犯最终无罪释放 嫌犯经历7年牢狱之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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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4日11:15 中国新闻网 | ||
案情概要 1995年3月10日晨,警方接到报案,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二村7-7-2号童伟民家中发现碎尸———童家23 岁的保姆小凤被人残忍地肢解成40余块,现场惨不忍睹,令人毛骨悚然!童氏兄弟当即被隔离审查。 1995年3月13日,童伟民四弟童立民因重大嫌疑被收容审查,其间,童立民两次供述杀人,后又翻供。 1996年12月26日,童立民被捕。 1998年12月1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1999年10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童立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签收判决书时,童立民写下了三个大字———冤!冤!冤!童依法上诉。 2000年9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2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童立民无罪。法官向呆立在被告席上的童立民轻轻 说了句“你现在可以回家了”。 7年7个月又5天———2776个日夜,噩梦终于结束了! 然而,从32岁到40岁,童立民是在监牢里渡过的。刚满40岁的他,已是头发花白,一副小老头模样了。 大祸临头 童立民,家中排行老四,1962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未婚,捕前系重庆电线厂职工。 1995年2月25日,童家大哥童伟民出远差后回到家里,保姆小凤不见了。童伟民八方寻找不见踪迹,遂于2月 28日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同时,四弟童立民为上班方便住到大哥家中。3月9日晚整理房间时,发现卧室顶柜里有两只桶和 一个盆,上有脏衣服遮盖,不知里面装了什么东西。童伟民上前掀开脏衣服,一只人手赫然显现,顿时魂飞魄散!童伟民慌忙 去报案,童立民和嫂子派来的保姆则守着碎尸瑟瑟发抖。 经警方勘查,现场有碎尸40余块,除了装在盆桶中的尸块外,在童立民睡了9个夜晚的床下,还找到了死者人体躯 干。经检验辨认,死者确系童伟民保姆小凤。 按一般人理解,家中保姆死在家里,家里人自然是脱不了干系的。童伟民首先受到怀疑,同住的童立民自然也是怀疑 对象,兄弟俩当天即被关押,随后,童家在某医院当护士长的三妹也被关押。数月后,童伟民和三妹的问题澄清被陆续释放。 童立民被关押后,于3月17日“承认杀人”,随即以“受不了才打胡乱说”、“以为是家人作案才乱讲”为由翻供 ;4月上旬,童立民再次认罪,马上又翻供。此后,童立民一直喊冤叫屈。 1996年末,童立民在关押了21个月后被正式逮捕。 罪大恶极 1998年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童立民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公诉书指控:1995年2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童立民趁其兄童伟民出差之机,窜至江北区渝北二村童伟民家 中,与该家保姆小凤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小凤提出与童立民结婚遭其拒绝,小凤即扬言要将此事告诉童家人,童立民恐奸情败 露,遂起杀人灭口恶念,用双手猛卡小凤的颈部,并将小凤的头部猛撞墙壁。小凤死后,被告人童立民将尸体肢解。经法医尸 检鉴定:小凤系因颈部遭受暴力作用窒息死亡。起诉书指控童立民犯故意杀人罪。 细心的人不难发现,童立民一案,除其先前被羁押的21个月,从逮捕到起诉已历时两年了,比法律允许的最长时限 还超期近11个月。然而,对犯罪的仇恨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没人去计较这个“期限”,似乎这些无足轻重。像这种杀人碎 尸、手段残忍的罪犯,实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咋不毙了他 1999年10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于下来了:“被告人童立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 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确认了指控内容,还列举了“证实指控内容”的十类证据:童立民交代“大菜刀分尸”与“现场发现一把有缺 口的菜刀”吻合;“分尸”及“藏尸”的交代与勘验鉴定结果基本吻合;“抓头撞墙”、“螺丝刀戳眼角上”的交代与尸检结 果一致;“从乳房下部将躯干分开”的交代与“双乳房自基底解离”的尸检结论“基本一致”…… 总之,在外行看来,本案已是铁证如山,此人必是凶手无疑。即便内行看了,也多会认为,如果此人不是凶手,怎么 可能交代出那么多的杀人细节呢?不作案不可知,只能是他了。即使证据中确有些许矛盾之处,那或许是侦查工作不细致造成 的缺憾吧。 但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人们又感到迷惑:似这等杀人碎尸、手段残忍的罪犯,且认罪又翻供,态度极其恶劣,没有 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居然只判“死缓”,咋不毙了他? 凶手是他吗 凶手真的是童立民吗?最早对此提出疑问的是被告人的律师。 1997年元月,童伟民及父亲委托了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的张力东律师作童立民的辩护律师。张律师曾是一个警察 ,有着多年的刑侦经历,对案件的侦破过程非常熟悉,对侦破中证据的收集、分析及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分析有着丰富的 经验。 受案之初,对童立民是否是真正的作案人,张律师心中无数,但直觉告诉他,案件久拖不决,必有蹊跷———凶手真 的是童立民吗?随着对案情的了解、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对案件证据的分析,这个疑问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了解了被告人做 出“有罪供述”的过程后,张律师形成并确认了童立民是冤枉的信念,并决定为童立民作无罪辩护。由此,他踏上了长达6年 的诉讼辩护之途。 要知道,为重大杀人碎尸案的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不仅需要辩护经验,更需要勇气。 法庭上,张律师首先向死者小凤表示了哀悼,随即掉转话锋:“哀悼无辜者,并不意味着可以容忍草率造就另一个无 辜者,对犯罪的仇恨不能替代严谨科学的执法。”张律师指出:童立民没有杀人动机;童立民对杀人行为、杀人工具、尸体处 置等供述,似是而非、亦反亦复、矛盾百出,完全不具有真实可信性;童立民的“交代”与现场勘验及法医鉴定的结果严重不 吻合;在办案手段和适用程序上,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矛盾的供述 张律师向法庭列举并详细比对了童立民的两次“有罪交代”。 3月17日交代:(没有动机)2月22日晚,携带事先准备的药品、钢锯和从侄儿处偷来的钥匙进入大哥家;小凤 正熟睡,马上掐死了她(后补充:因小凤挣扎,就抓头撞墙、用螺丝刀戳眼角上);杀人后用大菜刀砍、锯子锯,把尸体肢解 ;再用“氟利昂”拌入藏匿…… 4月7日先喊冤,经“教育”再次交代:趁大哥出差强奸了小凤,受告发威胁,就掐住她脖子,用大菜刀乱刀砍死。 由于小凤死于窒息,乱刀砍死的说法受到质疑,童立民马上改口:跟小凤有多年性关系,22日发生关系后,小凤逼婚,不答 应就要把关系公开,于是掐死了她,接下来肢解了尸体;25日再去现场往尸块中淋入一小瓶不知名的药水。 前后供述的矛盾之处:动机———前述无动机,后述强奸恐告发、通奸恐奸情败露;行为———前述小凤熟睡时扼颈 、撞头、戳眼角等;后述强奸后乱刀砍死,通奸后扼颈、砍一刀等;工具———前述螺丝刀、大菜刀、锯等,后述大菜刀…… 矛盾的证据 证据是事实的载体。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不足,事实就不清。 法庭上,张律师从证据分析着手,对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杀人行为、作案工具、犯罪心理等证据的证明力阐述 了自己的观点。 作案动机:侦察机关调查的材料表明,尸块中没有检验出精斑,足以证明“通奸后恐奸情败露杀人”的动机不能成立 。 杀人行为:“抓头撞墙”———经现场勘验,贴有发泡墙纸的墙体上没有丝毫撞痕或血迹,头顶深达颅骨的V字型创 口也不可能在平面墙体上撞击形成;“螺丝刀戳眼睛”———按童立民交代是他在小凤挣扎时所为,法医鉴定却是已经没有生 活反应的死后伤,经检验螺丝刀没有杀过人;“分尸、藏尸”———将童立民供述“分尸、藏尸”的细节与勘验鉴定详细比对 ,有8处差异,如童立民供述“砍骨、锯骨”,勘验鉴定记载“骨质未见损伤、无锯痕”……证据与童立民的供述不能相互印 证。 作案工具:现场虽提取了一把大菜刀,但又缺又锈,一动就直掉铁渣,肉眼就能看出长期没用过,不能证明曾经用于 杀人分尸———尸块上亦无铁锈。 犯罪心理:若系童立民作案,从作案到发案长达半月余,童立民有足够时间和条件转移尸体,却将尸体留置家中坐等 案发;若系童立民作案,童既藏尸于大哥家中,按常理惟恐避之不及,童却迁入大哥家居住;若系童立民作案,童将小凤的躯 干匿于床下仍能安睡9个夜晚,却在发现碎尸后“脸色苍白、浑身颤抖、恶心呕吐”。童立民的行为中有着太多违反犯罪心理 客观规律的表现。 噩梦结束 客观的讲,警方对现场勘验鉴定的证据是较充分的,问题是这些证据能否证明童立民是凶手。按质证的程序规则:童 立民供述后又翻供这一行为,如果等于“没有口供”,就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童立民是凶手;如果等于“有口供” ,就应该有与口供相对应的其他证据相印证。 张律师指出该案症结:童立民的两次有罪供述自相矛盾;童立民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鉴定证据相互矛盾。它们可能 同假,绝不能同真。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张律师的辩护意见。童立民依法上诉,二审法院认真分析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重审法院认为:指控童立民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显然,重审 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 2002年10月15日,一审法院对童立民做出无罪判决。当法官庄重宣布被告人童立民无罪时,审判大厅里一片 寂静。宣判结束后,法官一改庄严洪亮的嗓音,向呆立在被告席上的童立民轻轻地说:“你现在可以回家了”。话音刚落,旁 听席上立即响起了唏嘘声,童立民年逾古稀的老父母不习惯地迈入此前近在咫尺也不能进入的被告区,三人默默执手,一任热 泪奔流……7年多啊,噩梦终于结束了! 公正缘何来迟 童立民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经历了长达7年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最终给了童立民一个公正的结果,然而,这是 一个迟来的公正。 从纯法治角度审视,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 就本案而言,公正的来迟,并非哪一个司法环节超期所致,而是所有的司法环节均超期。纵观全案,公安侦查和补充 侦查环节超期20月余;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超期11个月余;法院一审环节超期10个月,二审环节超期8个月,重审环节 超期22个半月。在扣除法律规定的有效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后,全案共超期72个月,整整6年! 原因何在?关键是以本案的证据认定童立民有罪,不能排除的疑点太多;同时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童立民无罪。既不 能充分认定有罪,又不能轻易判决无罪,才导致了本案久拖不决。然而,毒树结不出无毒的果。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必然带来实 体上的不可信。 按过去的作法,罪疑则从轻,其逻辑在于:当猫虎不辨之时只关不杀,即使枉了猫,也起码没放虎归山;枉猫还是纵 虎,两害相权取其轻———宁枉勿纵!而按新刑诉法原则,罪疑则应从无,其逻辑在于:存疑就不能定罪,不能定罪就谈不上 从轻或从重。 中国有句古话叫“天网恢恢”,那只是一种理想,真正“不放过一个”是不现实的。然而,“放过”并不可怕,证据 充分确实之后完全可以再追究,个案中暂时有鱼儿漏网毕竟不会伤及国家社稷的根本。可怕的是“错判”,错判对国家机关而 言,不过“吃一堑”,而错判给当事人的身心伤害以及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无法弥补的。 媒体上时见蒙冤者终获平反的消息,但那多在案情“真相大白”之后。似童立民一案,在案情尚未真相大白之前,法 院就能恪守“罪疑从无”的法律原则,先行宣告罪疑者不构成犯罪,这在我国实在鲜见,它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 步! 我们期盼 出现在记者面前的童立民显然还没有走出噩梦的阴影,激动中显得有些局促畏缩。据家人介绍,他回家后怕见生人, 闭门不出。现已检查出肝病,满口牙齿松动坏死,并出现精神症状。 原来的工厂已把他除名。企业明确表示:因他长年旷工被依法除名。童立民几年来没有对企业做出任何贡献,若要恢 复公职必须个人出资补缴自除名以来应当缴纳的全部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而且根据企业的现状和他多年不在岗业务生疏的 实际,即使恢复公职也只能进再就业中心……企业毕竟不是慈善机构。 目前,童家人虽然已准备申请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只按职工工资收入计算,显然不包含本应该由企业缴纳的各类保 险费用,谁该买这个单?而且,即使解决了保金问题,实质性的就业问题又该怎么办?今后的出路何在?一个生龙活虎的32 岁青年变成一个刚40岁就一副小老头模样的人,精神遭受到的重创,用钱是根本无法弥补的。 何况本案尚未告破,童立民仍未彻底洗清不白之冤。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张律师曾就侦查方向的错误及其原因毫不隐瞒地向有关部门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以 自己多年的刑侦工作经验,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整理出几条当年被轻易放过、不查就永远难消疑虑的重大线索,希望有关部 门深挖细查,真正做到案侦结论穷尽、唯一。遗憾的是,这些提议尚未进入有关部门视线。 列宁曾说过:“重要的不是惩罚罪行,而是使所有罪案真相大白”。这应当是现代法治理念下侦查工作的终极目的。 我们期盼执法机关最终使案情真相大白,以慰藉死者,也还蒙冤者一个彻底的公道!我们期盼童立民早日走出噩梦的阴影,并 期盼不再有更多的童立民。 (文章原载于《重庆晚报》,作者:杨子墨、文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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