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校园"怪事":学生测试跑撞死女教师案将二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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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9日13:5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月29日电2002年12月31日,百色市第六中学原女教师韦春桃的家属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要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认定百色市第六中学在韦春桃死亡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这使发生在一年多前的一起罕见 “校园事故”成为当地市民关注的焦点。 学生测试跑撞倒女教师 据南国早报报道,2001年10月18日下午,百色市第六中学(下称百色六中)的师生们正在忙碌之中。第7节 课时,该校的数学教师韦春桃从教学楼前往学校图书馆查阅资料。但是,人们怎么也不会想到,她这一走,便永远告别了她的 同事和亲人。 据该校黄副校长介绍,该校的图书馆与教学楼隔着两个篮球场和排球场,在篮球场和排球场之间,有一个通道。事发 当时,该校2001级5班的学生正在上体育课,该校的卢老师给学生进行50米测跑。韦春桃老师是经过北面的篮球场的中 线位置走向通道的,因为那地方与学生的起跑线不足20米,学生快速起跑以后,产生较大的冲击力,当一个学生一头撞到韦 老师的后右侧时,韦老师重心失衡,身体打了个转,后仰倒在水泥地板上,后脑着地,当时就昏迷不能说话了。 事故发生后,正在上体育课的卢老师等立即将韦老师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据法医鉴定,韦老师受伤后出现意识障碍, 昏迷不醒,呼之不应,双瞳孔散大固定,四肢对剌激无反应,入院后即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人工气囊、胸外心脏按压等处理 ,但仍无法自主呼吸,至2001年10月20日5时抢救无效死亡。认定结论是:重型颅脑外伤。 事发后,百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这起学生跑步撞死教师的事件为意外事故,但韦老师是在 工作时间死亡,应享受因工伤死亡有关待遇。但是,事隔不久,百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又下文,认为百色市第六中学不属于生 产经营单位,亦不属于生产经营场所,原认定予以撤消。 是否意外事故双方看法不同 百色六中一学生跑步撞死教师一事,是什么性质的事件呢?学校和家属存在不同的意见。学校认为:这完全是一起意 外事故。学校的布局是教学楼、学生宿舍、图书馆和办公楼在四周,中间是活动场所,篮球场与排球场之间的通道,一直以来 都是用来给学生上体育课跑步的,在通道的两头还划有一条红色的起跑线。平时碰到学生上体育课时,要通过球场的教职工都 是绕道走,也从来不出过任何问题。韦老师被学生撞倒一事,纯粹是一次意外的、偶然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将她送 往医院救治,并花了1万多元的医药费进行抢救,当时韦老师的家属在外出差,学校动员教职工轮流到医院看护,韦老师死亡 以后,学校还花1万多元为她办了丧事。从这件事来看,学校不存在过错。 然而,韦春桃老师的家属看法却完全不同。他们认为,学校存在着严重的安全管理漏洞。按国家标准,校园内的球场 四周应该设置无障碍区,因该校没有具体规划和标明哪一条是通道,哪一条为禁行道,所以长期以来校园的篮球场与排球场之 间的无障碍区,已自然形成师生们平时上课或上图书馆的常规通道,该校有专用田径场,但上体育课却不到田径场进行,而是 用校内的通道作为跑道,并且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不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这是学校安全意识谈薄、疏于管理的表现。而且 学生50米跑步测试,由于跑步的速度比较快,冲击力比较强,有很大的危险性,学校对此是知道的,但学校却任由这种危险 存在。韦春桃老师被撞死亡,学校不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校方的领导在韦老师不幸死亡后的一年中,连对家属作一次正 式道歉也没有,因此,韦老师的家属认为校方已构成民事侵权。 校方是否有责任对簿公堂待决断 2002年9月18日,韦春桃老师死亡整整11个月之后,她的家属向原县级百色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 认定百色六中构成民事侵权,并赔偿死亡补偿费共计5.8万多元。法院受理以后,公开审理此案。 该院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韦老师是在经过学校的50米跑道时被撞倒,韦春桃老师 是国家工作人员,她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亡,属工伤范畴。同时,百色六中是在给学生上课,履行学 校的职务行为,不存在违法和过错,不构成民事侵权,但韦春桃老师是在工作中受到损害确是事实,应参照工伤事故来处理, 由百色六中给予韦春桃的家属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韦春桃老师生前属于教育系统职工,按规定应该补偿 36366元,但百色六中在为韦老师办理丧事时已支出10778元,应予以扣除。 一审判决下达以后,韦春桃老师的家属不服。他们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审法院认为韦春桃老师之死是意外事故 ,并按工伤的标准来作为补偿依据等是错误的。他们认为,韦春桃老师不是体育教师,认定她属工伤欠妥。韦春桃老师受到的 损害,是在学校内受到的人身损害,直接损害人是学生蒙某,正在给学生上课的卢老师也应该对此事故负有责任,只不过是这 位学生未达到负民事责任的年龄,卢老师是在履行自己的职务,因此他们对韦春桃老师的损害结果,应该由百色六中来承担。 韦春桃老师的家属认为,一审法院对一个重要事实的认定存在明显的错误。韦春桃老师经过的通道,是该校师生日常 工作生活的通道,而一审法院则认定是该校的测试跑道。韦春桃的家属还认为,百色六中利用日常通道作为测试跑道,没有防 护措施,不设置警戒标志,这是造成韦春桃老师受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但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故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 遂向百色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消原判决,依法追究百色六中的民事侵害责任。 由于这起“校园惨案”是广西首例,韦春桃老师的家属上诉以后,已起引了各方面的关注,本案最终结论如何?本报 将作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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