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幼女就不算强奸 新司法解释成色狼借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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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9日15:3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月29日电“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 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几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这一司法解释一石击起千层浪。广东省高院法官表示判断知与不知有 客观依据,“不知”不会成为色狼脱罪借口。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不少读者致电该报对此表示疑惑:“‘不知’会不会成为 解释出台前发生关系就属强奸? 在新的司法解释公告后,不少市民以为“以前只要和幼女发生关系就一律定罪”。对此,广州市某法院多年从事少年 犯罪案件审判的法官表示,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法官判案时就一直充分考虑是否“明知”这一主观要件,并非客观归罪。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一位资深法官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这位法官还举了一个案例进行说明:曾经有一个被控强奸罪的被 告人辩称不知对方未满14岁,法官审理时调查发现,“被害人”身体发育、外表打扮均很成熟,第二性征明显,而且已参加 工作,言谈举止与成人无异,基于被告人确实“不明知”,法官最后判其无罪。 解释出台后色狼有了可乘之机? 那么,这个司法解释会给色狼提供可乘之机吗?法官接受采访时均对此予以否定。他们表示,“明知”是指确实知道 与应当知道,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并非由法官随意判断。 譬如被告人问过被害人年龄,而被害人回答过的,或者被告人哄骗了邻居女孩强奸,他清楚知道该女孩正在读幼儿园 的,这些都可视为确实知道,被告人辩解不知道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他们强调,虽然应当知道属于主观意识范畴,但法官判断并非天马行空,而是具有一定客观依据的。法官会根据常理 和一般的客观标准进行推断,如被害人身体发育程度、外表打扮、言谈举止等客观要素是否符合一般14岁幼女形态。 新闻背景: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并非都算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本月23日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 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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