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黄色信息台侵权案续 原告不服一审提出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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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30日01:01 天津青年报 | ||
青报讯(记者高立红)今天,中塔案的主人公晓东,由其母亲全真女士代其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就黄色信息台侵权一案,不服塘沽区人民法院2002年12月1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此诉状中,晓东将一审中的三名被告列为被上诉人,继续要求80万的侵害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将本案两审的诉讼费用判由被上诉人 该上诉状中明确了,在一审中为晓东提供法律援助的明扬律师事务所杨仲凯律师仍为晓东的委托代理人,二审诉讼中,与杨仲凯律师一起为晓东作委托代理人的还有该所的高玉芳律师。 诉状揭秘 上诉状中认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理由: 一、上诉人及其监护人不应承担责任 上诉人强调,对于一个刚刚进入青春期的少年而言,上诉人对于性知识仍然是知之甚少,对于黄色信息的传播与侵害是完全没有抵御能力的,上诉人是在第一、二被上诉人(两黄色信息台)的服务小姐的诱惑和威胁、恐吓下受到了两被上诉人的侵害,这种侵害是被上诉人不能分辨和抵制的。原审判决认为年仅14岁的上诉人有相应的辨别能力并存在过错的认定是错误的,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晓东的父母与他住在不同的房间,而黄色电话通常是夜里打来的,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是不可能立即发现的。上诉人父母在察觉后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尽了自己最大的监护能力和责任,不能认定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通信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称,第三被上诉人明知第一、二被上诉人违法经营而故意放纵这种违法行为的继续。正是由于这种放纵使第一、二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使上诉人受到了黄色信息台的侵害,因此第三被上诉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审判决诉讼费的承担分配错误 上诉状中称,既然原审法院认定了侵害事实的存在,而且判决第一、二被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为什么诉讼费的大部分由上诉人承担呢?无论从民事赔偿角度还是法律惩治角度而言,对于上诉人都是不公平的,更是错误的。 四、各项赔偿均不足精神损失费偏低 上诉人年仅14岁,小学还没有毕业,三被上诉人的侵权不仅仅对其身体上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其心理上的伤害将是长远的,这种影响是潜在的和巨大的,原审判决中对于精神损失费的判决显然偏低,不足以弥补上诉人因此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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