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长警车内强奸少女续:西安检察院提起抗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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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07日08:19 华商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岳红革 记者吴蔚)社会关注的“银行保卫处处长孙彦在警车里强奸女青年”一案,经西安市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孙彦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80元。由于受害人不服,于去年12月向长安区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日前,西安市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该判决明显偏轻,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02年7月9日,西安某银行保卫处处长孙彦驾驶本单位警车,将女青年高某诱骗上车 长安区检察院认为判决明显偏轻,报请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孙彦身为保卫人员在警车上强奸妇女,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且从归案到开庭,孙彦始终拒不认罪,态度顽劣,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而一审判决对孙彦只处以强奸罪的最低刑期3年(刑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强奸罪可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明显偏轻。于是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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